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廷聲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應增列「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則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均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