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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杭倫伍逸康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告
陶大權
被告
趙卿汝
兼法定代理人
陶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六四二地號土地上之同段一○七六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路○段一二五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642地號土地上之同段1076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路○段125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16年前伊女兒即被告陶玉珍離婚時,因伊外孫女即被告趙卿汝尚年幼,原告不忍被告2人無處居住,遂同意其暫時居住使用系爭房屋,然被告陶玉珍自居住以來,未能與原告及其他家人和睦共處,反而時常凶狠相向,無故施暴,原告及家人已無法繼續忍受,原告更曾因此向警方報案;另被告趙卿汝對於原告及其他家人並不理睬,行為亦非原告所能茍同。被告陶玉珍已於民國97年7月16日取得臺南市○○區○○段1462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1段46巷23號6樓之9房屋,已無需再居住使用系爭房屋,然經原告一再要求,其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不願自行搬遷,為求原告及家人居住安寧及安全,爰以本件起訴狀作為終止兩造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復依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使用現況照片4張(見100年度司南簡調字第9號卷第7頁至第12頁、本院卷第13頁、第14頁)、臺南市稅務局99年房屋稅繳款書、臺南市○○區○○段1462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見100年度司南簡調字第9號卷第13頁、第16頁、第17頁)等件影本為證,且與證人即鄰居吳施阿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到現在還有看到被告二人在系爭房屋內居住,他們居住時間是在很早之前,從被告陶玉珍離婚後就開始;被告趙卿汝目前還在上學,被告陶玉珍有工作,之前被告陶玉珍上下班經過伊住處時,兩人還會聊天,但是現在連招呼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3頁)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470條第2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係屬使用借貸關係,且未定期限,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作為終止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繕本業已於100年1月21日寄存送達而生效,堪認原告已經終止兩造間之借貸關係,被告仍繼續使用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原告自得基於所有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

四、從而,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5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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