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山
- 相對人
- 林義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第三人陳阿絹所滯欠民國93、94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抵押權與聲請人,清償日期為99年12月31日,並經登記在案。
㈡第三人陳阿絹滯欠93、94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款業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聲請人已寄發補繳稅款通知書予第三人,並展延繳款期限,惟第三人逾期未繳納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中,迄未清償,其滯欠之全案金額為167,809元(滯納利息計算至101年7月31日)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擔保具結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欠稅明細資料查詢3件、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521號、97年度裁字第2610號裁定影本各1件、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9號裁定影本1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函影本1件、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地目├────┤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968-6 │空白│837.6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