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 聲請人
- 林孟沛
- 聲請人
- 林孟佳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盈利
- 相對人
- 陳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渡人陳玉娟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以101年度家全字第19號案受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林孟沛、林孟佳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家全字第19號裁定在案,其中裁定主文第三項載明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另查,本件為聲請假扣押裁定者,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之內容。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