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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陳艶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楠、陳素真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本院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民事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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