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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2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
蕭淵隆
債務人
郭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郭美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墊款、買入光票、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12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郭美吟於100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12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郭美吟自105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35,14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郭美吟已於105年4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蕭淵隆,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郭美吟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郭美吟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2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東區 │竹篙厝段│2835│建│279.00 │10000分之397│└──┴───┴────┴────┴──┴─┴────┴──────┘┌──────────────────────────────────────┐│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22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範││ │號│ │ │ │ │ │單│ │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 │18│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7層樓房 │59│59│平│鋼筋│4.│1.│平│全││ │39│善東路73號3 │區竹篙厝│鋼筋混凝│.0│.0│方│混凝│08│32│方│ ││ │7 │樓之2 │段2835地│土構造 │6 │6 │公│土構│ │ │公│ ││ │ │ │號 │ │ │ │尺│造 │ │ │尺│部│├──┴─┴──────┴────┴────┴─┴─┴─┴──┴─┴─┴─┴─┤│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83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9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83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7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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