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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債務人
葉淑真
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蘇炫心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文郁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附卷可稽。而觀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除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經終止後可領回新台幣52,812元、債務人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尚有餘額4,073元外,其餘機車部分因出廠年限距今甚久、殘值甚微,汽車部分則有牌照因逾檢遭註銷狀況,債務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不足手續費等,均無處分實益,有債務人104、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7日(106)南壽保單字第C1221號函、債務人106年6月20日聲請狀、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管理人106年9月14日民事陳報狀、106年執案字第2355號、第2457號收據等件在卷足憑。是而,經管理人保險公司辦理解約後所得解約金額加計債務人自行解繳存款餘額等值金額後,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應有56,885元,當由本院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6年8月29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一、管理人解約後,業│
  │    │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    經解送款項至本院│
  │    │52,812元            │    ,由本院逕予分配│
  │    │                    │    。              │
  │    │                    │二、管理人報酬為新台│
  │    │                    │    幣3,000元。     │
  ├──┼──────────┼──────────┤
  │ 二 │機車乙台(牌照號碼: │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務│
  │    │UL-2690號           │人。                │
  ├──┼──────────┤                    │
  │ 三 │汽車乙台(牌照號碼: │                    │
  │    │MVD-580號           │                    │
  ├──┼──────────┼──────────┤
  │ 四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由債務人解繳等值金額│
  │    │公司存款新台幣4,073 │至本院,由本院逕予分│
  │    │元。                │配。                │
  ├──┼──────────┼──────────┤
  │ 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務│
  │    │存款新台幣7元。     │人。                │
  ├──┼──────────┤                    │
  │ 六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存款新台幣  │                    │
  │    │23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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