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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4號

請求撤銷扣押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蘇正賢許育菱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李奢生
聲請人
李王秀英
相對人
李玉麟

      趙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所為之一百零六年度全字第七十二號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及第533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6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假處分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扣押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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