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奢生
- 聲請人
- 李王秀英
- 相對人
- 李玉麟
趙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所為之一百零六年度全字第七十二號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及第533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6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假處分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