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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相對人
陳敏龍
債務人
李石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李石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大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7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百富營造有限公司邀債務人李石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至今尚積欠本金5,450,017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又債務人李石生雖於105年2月1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敏龍,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李石生及相對人陳敏龍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李石生及相對人陳敏龍,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李石生、相對人陳敏龍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編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國聖段 │741 │2108.91 │全部│├──┼───┼────┼────┼───┼────┼──┤│002 │臺南市│ 安南區 │ 國聖段 │741-1 │346.42 │全部│└──┴───┴────┴────┴───┴────┴──┘┌──────────────────────────────┐│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1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15│15│平│全部││ │6 │安明路四段12│南區國聖│鋼骨造 │4.│4.│方│ ││ │ │59號 │段741地 │ │98│98│公│ ││ │ │ │號 │ │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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