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彥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8日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4,18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參照)。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起訴時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66號、31年抗字第690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判決勝訴在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係其毋庸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可獲得之利益。而依被上訴人起訴時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107年度南司調字第163號卷第19、21頁)所示,系爭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此為計算基準,系爭土地價額為15,612,000元【計算式:面積(2,59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5,612,000元】,應以此價額作為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而可獲得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612,000元。

三、從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12,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地 號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1/2 │├──┼────────────────┼────┤│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