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再審抗告人 洪文裕
再審相對人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亦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所提之訴訟理由及請求調查證據已明確,本應依所訴請之理由、證據做調查及合理判決,而非一直在推諉駁回本件訴訟之真相,還一直向抗告人再持續以繳納訴訟費為由駁回本訴訟案,有失民主法治國家賦于之職責,為維護人民之權益,均依規定提起抗告、再審,無與法不符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107年12月4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稽(南再小補字卷第19-30頁);原審於108年1月31日以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說明,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於法並無不合。
(二)至抗告意旨所指,係對於前揭裁判費繳納之法定程序規定置而不論之誤解;乃起訴程序合法,方可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決,亦為法治國原則之基本內涵之一。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參照),無從將上開法律規定視若無物,枉為超乎法律規定之裁判;而法官若在無合於起訴程序之前提下,逕為實體審理,反悖於法治國原則之要求。是抗告意旨,顯有誤會,難以憑採。
(三)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