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倪永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亦有明文。另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327條規定自明。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為相對人南府廣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股東簽到記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章程、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及同年10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