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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93號

陳報清算人就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聲請人
倪永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亦有明文。另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327條規定自明。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為相對人南府廣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股東簽到記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章程、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及同年10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清算人就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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