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伍逸康

抗告人
曷素雲
相對人
朱小蓮

賴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業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足據;又因抗告人之住所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乃在本院所在地住居,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計算法定期間,無須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復因期間之末日109年12月5日為星期六,乃休息日,其次日為星期日,亦為休息日,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是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之法定不變期間應於109年12月7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09年12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此有民事聲明抗告狀上所附之本院收狀戳可稽,顯然已逾法定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