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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蕙蘭彭振湘楊佳祥

抗告人
甲○○

乙○○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4日本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甲○○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及第二審抗告費用均由抗告人甲○○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甲○○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乙○○即乙○○為抗告人甲○○之女,因抗告人甲○○目前未工作,現每月只靠新臺幣(下同)7,712元勞退金過生活,與主計處公告之臺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差距甚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規定請求抗告人乙○○即乙○○按月給付抗告人甲○○扶養費4,134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基準20,114元,扣除7,712元勞退金後,再除以抗告人甲○○3名子女平均應分擔之數額即為4,134元),如有一期遲延或未為給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二、原審裁定略以:抗告人甲○○確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並酌定抗告人甲○○每月所需扶養費之金額以16,000元計算較為適當,扣除抗告人甲○○按月得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7,712元,剩餘不足之金額由抗告人甲○○之子女平均分攤,故抗告人乙○○即乙○○每月應給付抗告人甲○○扶養費2,763元,爰裁定命抗告人乙○○即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抗告人甲○○死亡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抗告人甲○○扶養費2,763元,併諭知抗告人乙○○即乙○○如有遲誤1期未履行者,其後6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三、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甲○○名下不動產之房貸本應由抗告人甲○○直接償還給銀行,只因抗告人甲○○無力償還,遂由長子丙○○代為償還貸款,名義上與實際上轉嫁給長子丙○○償還,但房屋與銀行間的債務關係仍是存在的,並未因此而消除借貸關係,銀行抵押權塗銷日為105年10月11日,故104年至105年間仍是有房貸支出的,此段期間仍應以主計處公告之新臺幣(下同)18,110元與18,782元予以認定方為合理。而106年以後抗告人甲○○雖已無房貸支出,但房屋實際所有權為長子丙○○所有,只因長子與和抗告人甲○○親情深厚,抗告人甲○○才得以免費居住暫無租金型態出現;反觀抗告人乙○○即乙○○自訴22歲以後便與家人斷決來往,對抗告人甲○○與手足不聞不問,抗告人甲○○對3名子女從小含辛茹苦拉拔成人,如今竟只換來抗告人乙○○即乙○○提供每月如此低廉之生活費,實在令人感到心寒。抗告人乙○○即乙○○應寧可將房屋分別出租,也不會願意提供給抗告人甲○○居住,因此租金應補貼給提供住所給抗告人甲○○用以抵償給長子租金,租金計算仍應以主計處公告之標準計算;或依周遭每月租金市場行情除以3以支付租金予長子丙○○方為公平;又或者抗告人乙○○即乙○○同意無條件提供每1年為期4個月的免費住宿,並同意抗告人甲○○無償免費使用抗告人乙○○即乙○○住家所有設備、用具以盡應有義務與責任。

(二)抗告人甲○○年紀漸長,鑑於抗告人乙○○即乙○○對於抗告人甲○○之無情無義,實不敢妄想抗告人乙○○即乙○○未來會承歡抗告人甲○○膝下,照顧與陪伴抗告人甲○○之重責大任將會全數落在長子與次女身上,各項保健食品與醫療支出、生活費等相對將逐年上升,抗告人甲○○不希望每年還要依據主計處公告而每年向抗告人乙○○即乙○○提告,才能獲取基本保障,故抗告人甲○○主張106年起仍應以主計處公告之金額逐年調整,方為適當,請求法院要求抗告人丁○○每年自行根據主計處公告臺南市每人每月生活所需於扣除7,712元老年年金之後除以3,主動自行支付予抗告人甲○○,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6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三)抗告人甲○○目前居住之住所早應過戶還給長子丙○○,礙於之前抗告人甲○○根本沒有金錢可以支付高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土地有償移轉的情形下,固以原所有權人即出賣人為納稅義務人,數月前曾諮詢地政事務所,土增稅與契稅高達40至50萬元不等,故當時和長子丙○○約定,將於獲得75萬餘元後再予以過戶房屋還於其,繳完相關稅額之後抗告人甲○○之資產總額將所剩無幾,為免在不久將來又將再次向抗告人甲○○提起訴訟,故向鈞院請求裁定抗告人甲○○應每年主動查詢主計處公告之每月生活費,再主動支付予抗告人甲○○。另投資股市和房地產都是政府合法許可的,投資股市失利背負貸款若是罪過,難道買房投資背負超出自己能力的高額貸款就合情合理,理所當然嗎?同樣是背負貸款,抗告人乙○○即乙○○以此不斷責備抗告人甲○○投資股票失利負債累累,自己背負高額房貸就自認理直氣壯,以此為藉口拒絕支付奉養抗告人甲○○生活費,雙重標準是否合理?

(四)抗告人甲○○雖有負債,卻未因此放任債務要求子女無條件幫忙承擔,抗告人甲○○含辛茹苦支付抗告人乙○○即乙○○從小到大的生活費以及高額的私立學校學費,將她拉拔成人,使其有賺錢能力,不曾以各種藉口拋夫棄子。反觀抗告人乙○○即乙○○已近50歲,卻從未對抗告人甲○○盡過一絲一毫噓寒問暖的關心與陪伴,更遑論金錢上的付出。抗告人乙○○即乙○○單身且並無其他子女或另立家庭的重擔,捨得在自己和貓咪身上花大錢,卻以各種理由,如身上背負多種貸款為由,拒絕支付抗告人甲○○生活費,教人情何以堪?這非抗告人甲○○當初養兒育女所能想到的下場。抗告人甲○○雖然學歷不高,但還至少還懂得做人處事的道理以及感恩孝順父母、勇於承擔責任,於抗告人乙○○即乙○○自認的高學歷高EQ更有擔當更有人性。抗告人甲○○自認在養兒育女上並無偏頗哪一個,但人心難測,即使自認做的再公正,總是無法盡如人意,如今曲曲數千元也能想盡各種方法拒絕支付,實在令人感嘆萬千悲從中來等語。

四、抗告人乙○○即乙○○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丁○○於110年5月10日到警局領取掛號信,此文件為抗告人甲○○提出的夫妻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已經由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速股於110年4月27日將製作好的計算書通知抗告人甲○○及其繼承人丙○○、乙○○即乙○○、張秝榕,並表示應於收受後3日內具狀陳述,逾期未表示意見即依計劃書撥款,可見抗告人甲○○已經獲得丈夫張水發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75萬元,已經可以用這筆錢維持生活了,故因此提起抗告,原裁定的金額應廢棄或減輕。

(二)又抗告人乙○○即乙○○本身負債累累,有提出多項證據仍不被原審法官相信,實在遺憾。至於抗告人甲○○說抗告人乙○○即乙○○不願意找工作云云,所述不實,抗告人乙○○即乙○○從10幾歲就開始打工,收入通通都交給抗告人甲○○貼補家用,甚至連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的房屋與土地房屋貸款尾款20萬元,也是用抗告人乙○○即乙○○的會錢繳付的,但抗告人甲○○始終不承認抗告人乙○○即乙○○對家庭的付出。抗告人乙○○即乙○○從10歲左右開始打工,第一份工作是包裝漱口杯的童工,時薪10元;第二份工作是國中時期在住家附近的電子零件公司做晚班的工讀生,下課後就走路去打工,時薪是50元;第三份是高中畢業後在仁德交流道附近的加油站工作,當時候的月薪大概16,000元左右,抗告人甲○○當時用抗告人乙○○即乙○○的這筆收入跟了個會,會錢約20萬元,之後並用該筆款項清償了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與土地的房貸;第四個工作是白天唸二專時,晚上在永康區中華路的永昇加油站打工兩年多,抗告人乙○○即乙○○就是用這筆打工的收入來支付學費及生活的各項支出;第五份工作是二專畢業後從事美容助理的工作,當時候月薪是9,000元,而抗告人甲○○要求抗告人乙○○即乙○○每個月必須實際交回9,000元,她再每天給抗告人乙○○即乙○○100元當作生活費用。而且抗告人甲○○不只施行錢財管控,也對抗告人乙○○即乙○○的人身自由強加控管,甚至多次暴力相向。經過多次的激烈爭吵抗議之後,抗告人乙○○即乙○○決定要搬到外面居住。約在85年或86年1月初的某天晚上,抗告人甲○○叫抗告人乙○○即乙○○不要離開家裡,抗告人乙○○即乙○○也請抗告人甲○○不要把9,000元全部拿走,抗告人乙○○即乙○○需要留一些錢在身邊,但抗告人甲○○說沒辦法,一定要全額交出,因為溝通無效,抗告人乙○○即乙○○還是決定要離開家裡,然後抗告人甲○○就非常生氣的拉住抗告人乙○○即乙○○的長髮、拿起長型垃圾桶狂打全身和大腿,抗告人甲○○說她寧可打死抗告人乙○○即乙○○、都不讓抗告人乙○○即乙○○離家。抗告人乙○○即乙○○全身傷痕累累但仍堅定的離家,逃離她的掌控。

(三)之後抗告人乙○○即乙○○又換了幾個工作,終於換到一間收入穩定又有未來發展的美容美體中心,某天晚上結帳時,會計發現現金有短缺,調取監視器之後,發現是某個美容師拿走的,但是因為老闆娘想給該位美容師機會,所以她請店裡的員工都要拿一張「誠實工作條約約定條款」回家給父母簽名。因為當時抗告人乙○○即乙○○已經住在外面,所以下班後還特地騎機車回家,拿單子讓父母簽名。簽完後騎車回家的路上就一直聽到手機鈴響,回電時抗告人甲○○說她想想不對,萬一公司未來故意誣賴抗告人乙○○即乙○○怎麼辦?抗告人乙○○即乙○○回說不會的,公司有監視器,而且抗告人乙○○即乙○○也不是會偷錢的人。抗告人甲○○就接著說「妳要死就自己死就好,不要拖累全家人跟妳一起死」等語,並強烈要求抗告人乙○○即乙○○隔天要把那張約定書拿回去給她。隔天抗告人乙○○即乙○○都還沒下班,抗告人甲○○與關係人丙○○就在公司的對面馬路等待,就是要把那一張「誠實工作合約書」拿回去,她才安心。抗告人乙○○即乙○○跟老闆娘告知這件事,老闆娘笑笑地把單子還給我。隔天是週日,美容行業還是有上班的。抗告人甲○○在早上的時候打電話到公司找老闆娘,說她有事情要跟她談,於是老闆娘把抗告人乙○○即乙○○下午兩點到四點的客人取消,跟抗告人乙○○即乙○○說抗告人甲○○下午要來公司,抗告人乙○○即乙○○一頭霧水不知道她想幹嘛。抗告人甲○○到公司之後,老聞娘帶著抗告人乙○○即乙○○一同在公司三樓的美容室談話,抗告人甲○○不停的抨擊我、數落抗告人乙○○即乙○○的不是。待抗告人甲○○離開後,老闆娘反而拍拍我的肩膀安慰我說「以後買房子不要讓妳媽知道」,連老闆娘都看出抗告人甲○○的掌控慾有多強烈。另外,抗告人甲○○更有在醫院辱罵抗告人乙○○即乙○○為畜生。基於以上理由,抗告人乙○○即乙○○請求原裁定的金額應廢棄或減輕等語。

五、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不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經查:

(一)抗告人甲○○主張抗告人乙○○即乙○○為其女兒一節,有兩造之戶籍資料附於原審卷可考,且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又抗告人甲○○雖主張其無法維持生活請求抗告人乙○○即乙○○扶養,然抗告人乙○○即乙○○則辯以抗告人甲○○已向法院對前配偶張水發之繼承人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業經法院判決張水發之繼承人應給付抗告人甲○○754,763元,已可供抗告人甲○○生活等語置辯。查抗告人甲○○向前配偶張水發之繼承人起訴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判決張水發之繼承人應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抗告人甲○○754,763元及遲延利息確定,且抗告人甲○○已執該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2049號執行後,抗告人甲○○並已受領794,740元之案款在案等情,除有上開判決影本附卷可考,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而本件抗告人甲○○雖主張抗告人乙○○即乙○○應對其負扶養義務,惟揆諸上揭說明,抗告人甲○○受扶養之要件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但仍應處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而不論依抗告人甲○○自己所主張每月所須扶養費用即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告最近一年度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0,114元,或依原審所認定之抗告人甲○○每月扶養費基準16,000元,扣除抗告人甲○○每月所得領取之7,712元勞退金後,以其前揭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所領取之案款,均足再供抗告人甲○○維持生活數年,故本件抗告人甲○○主張其現無法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必要一節,顯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甲○○目前並非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不合於上揭條文所定受扶養要件,自不應准許,原審裁定未審酌上情,准其請求而命抗告人甲○○給付扶養費,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而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駁回抗告人甲○○在原審之聲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彭振湘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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