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號

罰鍰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雯娟張麗娟吳金芳

異議人
施淑美

張閔景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9日所為之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第二審裁判(關於罰鍰部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得向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條文雖未規定關於當事人因濫訴受罰之情形得以異議,惟當事人遭處罰鍰,核與證人等遭處罰鍰之情形相當,故自應比照前揭規定,得向法院提出異議。查本件異議人係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9日所為之111 年度簡上字第45號裁判中關於罰鍰部分提出異議,核與首揭說明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諸多案件的眾多書狀中都有檢附印度法官染疫曝屍街頭遭狗咬之照片,是要說明疫情無情、自有定數,人在做、天在看,各行各業都應該自我警惕,並不是在詛咒各個承審法官,有很多法官都有收到以及看到異議人提出的這些照片,但他們都知道深自警惕,沒有人像本件二審合議庭的法官這樣,竟裁處異議人罰鍰!異議人並不是在惡意詛咒法官,而是在警惕各位法官,不要知法犯法。此外,異議人於一審時對張季芬法官提告,到了二審時再追加一審之承審法官廖建瑋、律師張雯峰為被上訴人,都是合法的追加,因為這些人都與案件相關,並不是濫訴。法院應該要撤銷對異議人的罰鍰等語。

三、按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並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以下之罰鍰。該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12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上開新修正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因慮及濫訴對於被告(被上訴人)構成侵害,並浪費公眾之司法資源,得予以非難處罰,以遏制之。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提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業經一審及二審判決均駁回其訴及上訴而確定在案,並業已詳敘駁回之理由,有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卷宗核閱無訛。然異議人除於提起上訴時不合法追加廖建瑋法官、張雯峰律師為被告(即被上訴人),且於書狀中檢附標題為「印度染疫法官未及火化,法官淪為野狗食物遭咬爛臉部」之新聞報導網路資料做為附件,核與異議人所提上訴或追加之事實,均絲毫無任何關連,依一般社會大眾之通常觀念客觀審之,堪認異議人檢附上開資料具有詛咒司法人員之意圖。綜上,顯見異議人提起上訴及追加被上訴人,乃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及有重大過失之情形,且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均欠缺合理依據,足見其係濫行上訴。另審酌異議人數年來持續濫訴之情形。從而,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異議人施淑美罰鍰6萬元、張閔景3萬元,以防訴訟制度遭濫用,於法並無不合。據此,本件異議人聲明廢棄罰鍰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84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罰鍰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