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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救字第6號

執行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債權人
胡馨云即胡采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廬生等間訴訟救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審查表及委任狀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救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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