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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4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李麗媚
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林士群
相對人
林士豪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丙○○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甲○○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10年度家救字第30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①本案請求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二人應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057元部分,②相對人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調裁字第49號裁定於主文第一項駁回聲請人及相對人反請求之聲請,第二項則記載程序費用2,000由聲請人甲○○負擔,反請求程序費用2,000元,由相對人乙○○、丙○○各負擔1,000元;嗣聲請人就①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再以111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並諭知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即聲請人負擔等情,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揭裁定主文所載,聲請人甲○○應徵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及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合計為3,000元;相對人乙○○、丙○○應徵收程序費用各1,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4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