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勳煜曾仁勇張家瑛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嗣後不得再參與上級審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再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3號(該案業經聲請人繳費後改分為112年度新簡字第197號,下稱本案)之庭股承審法官,曾參與本院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0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之裁判,且未審濫裁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迴避,爰依法聲請庭股法官迴避等語。

三、聲請人雖主張承審本案之庭股法官曾參與另案之裁判,依法應自行迴避云云;惟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稱之前審裁判,係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而言,已如前述,而本案與另案係屬各別獨立而併存之訴訟事件,兩者間並無上下級審之關係,另案之裁判亦非本案前審之裁判,自無適用該款規定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本案承審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