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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施淑美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及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家賓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提出上訴狀繕本,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及要件均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茲依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擴張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爰限上訴人於112年8月14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上訴狀繕本及補繳裁判費2,655元,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9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