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秉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孟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聲明第1項),並請求被上訴人登載上訴人判決勝訴之啟事及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聲明第5項)。就聲明第1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另就聲明第5項部分,非為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77,280元(計算式:72,780元+4,500元=7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