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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黃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

㈠本件原告聲明請求:「⑴被告張榮豐(屋主),令被告曾雅芳和葉金賢(現居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應將附著於原告「防水牆」(地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上面所有物移除,並將毀損之牆面回復「防水牆」原狀為主,並共同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連帶負擔責任。⑵被告應將貼壁搭建遮雨棚,導致原告內牆潮濕龜裂及排水未設置排水孔、排水管,衍生白蟻入侵原告家中危害問題一併處理完善。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榮豐(屋主)與曾雅芳和葉金賢連帶負擔。⑷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核其所為係請求被告「移除附著於原告防水牆上之所有物」之排除侵害,以及「將原告防水牆回復原狀,並將原告家中毀損之牆面回復原狀,並應處理原告家中內牆潮濕龜裂、白蟻入侵之等家中危害問題」之恢復原狀之修繕,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預估排除侵害所需費用及修繕所需費用之價額合併計算。

㈡惟因原告並未提出上述排除侵害及恢復原狀之修繕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查報上開排除侵害及恢復原狀之修繕所需之費用總金額(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所需之排除侵害及修繕費用總金額,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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