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壬○○○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之坐落台南縣白河鎮○○段五七三地號、地目建、面積零點壹肆零肆公頃土地、同段五八0地號、地目建、面積零點肆參貳參公頃土地及同段五八三地號、地目建、面積零點壹零柒肆公頃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零點零壹壹伍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零零肆零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零點零陸貳捌公頃及編號D部分面積零點零肆壹參公頃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零點零捌參貳公頃分歸被告戊○○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零點零捌玖伍公頃分歸被告乙○○、壬○○○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零點零捌捌陸公頃分歸被告庚○○、甲○○、辛○○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參捌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零點零貳肆玖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J部分面積零點零壹肆陸公頃分歸被告乙○○、壬○○○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K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陸陸公頃分歸被告庚○○、甲○○、辛○○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L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壹肆公頃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M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零壹公頃分歸被告戊○○取得;編號N部分面積零點零零貳柒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O部分面積零點零貳肆壹公頃分歸被告己○○取得;編號P部分面積零點零肆貳壹公頃分歸被告戊○○取得;編號Q部分面積零點零零玖玖公頃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R部分面積零點零參零參公頃分歸被告庚○○、甲○○、辛○○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S部分面積零點零貳壹參公頃分歸被告乙○○、壬○○○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T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陸壹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U部分面積零點壹零壹參公頃分歸被告己○○取得。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