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 原告
- 魏祈嵩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亭方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昆銘律師
- 被告
- 魏傳成
- 被告
- 魏仁漢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學
- 被告
- 魏澄貴
- 被告
- 魏賴麗春
- 被告
- 魏福來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魏啓章
- 被告兼下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魏全來
- 訴訟代理人
- 魏進來
- 被告
- 魏輝煌
- 被告
- 魏輝雄
- 被告
- 魏祈益
- 被告
- 魏忠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英綿
- 被告
- 魏福亮
魏宏展
魏群典
魏彥弘 住○○市○○區○○○路000○00號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85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404平方公尺土地、同段580地號面積4,323平方公尺土地、同段583地號面積1,074平方公尺土地(下各以地號稱之,合稱為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甲種建築用地,依法令可合併分割為單獨所有。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系爭土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5項規定,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依本院卷第85頁所示方案合併分割。
二、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已有確定終局判決之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同一事件,係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為請求,而其聲明同一、正相反或可以代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有無違反更行起訴,應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次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因此,在對物之關係,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而言,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離標的物,其權利失所依據,倘以此項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所謂繼受人,凡受讓標的物之人,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法定其分割方法,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基此,倘當事人就其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另提起新訴請求判決分割,其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均相同,縱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所定之分割方法不同,仍屬同一事件。違反而更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訴外人魏海珍於87年間以起訴當時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魏海山、魏清春、魏仁漢、魏澄貴、魏傳成、魏賴麗春、魏平和為被告訴請裁判分割物,業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833號裁判分割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5-357頁;前案卷宗因逾法定保存期限已銷毀,見本院卷第459頁調卷簿影本)。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1-4為前案當事人,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5-17固雖非前案當事人,惟查,本案被告魏福來、魏全來、魏進來、魏啓章為前案被告魏平和之繼承人,於100年6月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本案被告魏輝煌、魏輝雄為前案被告魏清春之繼承人,於105年6月1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本案原告魏祈嵩及被告魏祈益、魏忠誌為前案被告魏海山之繼承人,於105年8月22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本案被告魏福亮、魏宏展及訴外人魏福文、魏福壽為前案原告魏海珍之繼承人,於110年5月24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後,訴外人魏福文於110年11月26日將其應有部分贈與登記予其子即本件被告魏群典,訴外人魏福壽於110年12月22日將其應有部分贈與登記予其子即本件被告魏彥弘等情,此有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人工登記簿謄本暨地籍異動索引在卷足稽(本院卷第25-41、295-309、359-455頁),足見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5-17係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因分割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前案確定判決當事人魏海珍、魏海山、魏清春、魏平和之繼受人。而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此項請求權為形成訴權,須經由法院判決始得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而具有對世效力以觀,是故前案確定判決對於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5-17亦有效力,堪可認定。
㈡前案與本案均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是以本案與前案之訴訟標的相同。至本案原告聲明主張之系爭土地合併分割方法(本院卷第85頁)雖與前案原告魏海珍聲明主張之系爭土地合併分割方法不同,惟按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前案既經本院衡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命為適當之分配即「兩造共有之坐落台南縣○○鎮○○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0.1404公頃土地、同段580地號、地目建、面積0.4323公頃土地及同段583地號、地目建、面積0.1074公頃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一第二方案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0.0115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0.0040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0.0628公頃及編號D部分面積0.0413公頃分歸被告魏海山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0.0832公頃分歸原告魏海珍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0.0895公頃分歸被告魏平和、魏賴麗春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0.0886公頃分歸被告魏傳成、魏仁漢、魏澄貴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0.0038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0.0249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J部分面積0.0146公頃分歸被告魏平和、魏賴麗春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K部分面積0.0066公頃分歸被告魏傳成、魏仁漢、魏澄貴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L部分面積0.0014公頃分歸被告魏海山取得;編號M部分面積0.0001公頃分歸原告魏海珍取得;編號N部分面積0.0027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O部分面積0.0241公頃分歸被告魏清春取得;編號P部分面積0.0421公頃分歸原告魏海珍取得;編號Q部分面積0.0199公頃分歸被告魏海山取得;編號R部分面積0.0303公頃分歸被告魏傳成、魏仁漢、魏澄貴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S部分面積0.0213公頃分歸被告魏平和、魏賴麗春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T部分面積0.0061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U部分面積0.1013公頃分歸被告魏清春取得」,依上開說明,本案原告就其他共有人已於前案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即系爭土地),自不得另提起本件新訴請求判決分割。
㈢本案與前案判決之當事人、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相同,顯係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同一之請求,前後兩訴訟自屬同一事件,兩造均應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拘束,不得就系爭土地重行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原告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本件訴訟,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且性質上非得補正。至系爭土地共有人迄未持前案確定判決辦理分割登記,並不影響前案判決確定之既判力,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前已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經法院判決合併分割確定在案,本案當事人為前案當事人或前案當事人之繼受人,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與前案屬同一事件,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即系爭土地更行起訴請求裁判合併分割,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臺南市白河區關帝段 編號 共有人 地號及應有部分比例 573地號 (1,404㎡) 580地號 (4,323㎡) 583地號 (1,074㎡) 1 魏賴麗春 199/1000 1/4000 1/1000 2 魏傳成 1/15 1/15 1/15 3 魏仁漢 1/15 1/15 1/15 4 魏澄貴 1/15 1/15 1/15 5 魏福來 1/4000 799/16000 199/4000 6 魏全來 1/4000 799/16000 199/4000 7 魏進來 1/4000 799/16000 199/4000 8 魏啓章 1/4000 799/16000 199/4000 9 魏輝煌 1/10 1/10 1/10 10 魏輝雄 1/10 1/10 1/10 11 魏祈嵩 1/15 1/15 1/15 12 魏祈益 1/15 1/15 1/15 13 魏忠誌 1/15 1/15 1/15 14 魏福亮 1/20 1/20 1/20 15 魏宏展 1/20 1/20 1/20 16 魏群典 1/20 1/20 1/20 17 魏彥弘 1/20 1/2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