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甲○○連帶負擔十分之九,被告丁○○、丙○○連帶負擔十分之一。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甲○○(原名王麗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約定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被告黃皇文復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壹拾陸萬元及簽訂借據壹紙,詎料上揭借款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迭經摧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賠償本件訴訟費用。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支出傳票二紙、收入傳票二紙、查詢單一紙等為憑。

乙、被告方面:被告丁○○、丙○○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另被告甲○○部分陳稱: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原告為確保債權能獲得十足之清償,飭令被告丁○○(即主債務人)提供台南縣歸仁鄉○○段第八一七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暨地上建物(即台南縣歸仁鄉○○村○○街五四二巷十六弄二號四樓房屋三、四樓部分未辦保存登記)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並覓有資產之連帶保證人陳龍水為連帶保證人。準此,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數人保證,同一項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之規定,原告行使請求權之對象,除被告外,尚有陳龍水未予一併起訴,應係當事人不適格。質言之,若原告之訴有理由並向被告求償全數債權,則其於可分之債之屬性,被告有權向陳龍水索求半數。

(二)被告丁○○有財產、連帶保證人陳龍水有財產,唯獨被告既無恒產又無分文,何以原告獨鍾於被告?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暨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務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執是,原告並未實施拍賣抵押物之程序,則被告丁○○之債務是否在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中仍無法受得全數清償?至感疑義。質言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是否存在,有賴於抵押物拍賣之結果而論斷,未就擔保債權之抵押權實施求償程序,反而逕向原告求償,原告自得「拒絕清償」。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丁○○、丙○○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甲○○(原名王麗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貳佰伍拾萬元,約定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被告黃皇文復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壹拾陸萬元及簽訂借據壹紙,詎料上揭借款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迭經摧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紙、支出傳票二紙、收入傳票二紙、查詢單一紙等為證,核相符合,復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至於被告甲○○雖另辯稱:被告丁○○(即主債務人)另有提供台南縣歸仁鄉○○段第八一七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暨地上建物(即台南縣歸仁鄉○○村○○街五四二巷十六弄二號四樓房屋三、四樓部分未辦保存登記)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並覓有資產之連帶保證人陳龍水為連帶保證人,依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務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之規定,原告並未實施拍賣抵押物之程序,則被告丁○○之債務是否在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中仍無法受得全數清償?至感疑義。質言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是否存在,有賴於抵押物拍賣之結果而論斷,未就擔保債權之抵押權實施求償程序,反而逕向被告求償,被告自得拒絕清償云云,惟被告甲○○係擔任主債務人即被告丁○○之連帶保證人,並非一般保證人而已,其與主債務人間所負之責任係屬連帶債務,於債務未獲清償時,債權人自得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是被告甲○○上揭抗辯顯係誤解,不足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責任,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積欠之借款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丙、據上論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