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0五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0五六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六
- 相對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詹益千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壹佰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並以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詹益千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立村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0五六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台南縣│歸仁鄉 ○○○○段│ │一00二─二九 │建│0 │0一│一八.00 │全部 │ │ ├─┼───┼────┼────┼────┼────────┼─┼──┼──┼──────┼─────────┼──────┤ │2│台南縣│歸仁鄉 ○○○○段│ │一00二─三三 │建│0 │00│三六.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