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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0五六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0五六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詹益千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壹佰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並以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詹益千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立村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F0~T40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0五六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台南縣│歸仁鄉 ○○○○段│    │一00二─二九 │建│0 │0一│一八.00 │全部       │      │
├─┼───┼────┼────┼────┼────────┼─┼──┼──┼──────┼─────────┼──────┤
│2│台南縣│歸仁鄉 ○○○○段│    │一00二─三三 │建│0 │00│三六.00 │全部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0五六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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