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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四六六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一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四六六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另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復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及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裁判者、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辯別不當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及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等情形,為當然違背法令。亦即如有第四百六十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應屬判決違背法令。惟於小額訴訟程序中,關於上訴程序部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而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則不在準用之列,經參酌立法理由係謂「不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之規定,作為上訴第二審之理由」等語。換言之,於小額訴訟事件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以原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作為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

㈠渣打銀行八十八年十月份聲請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二六六一號支付命令,主張上訴人積欠消費金額係三萬八千六百五十元,與同年十一月上訴人提出異議狀之金額不符同年十二月份銀行撤回聲請,已足證明金額不是被上訴人主張之金額?被上訴人無法提出個人所簽名之簽單如何證明上訴人有積欠金額?

㈡十月十六日被上訴人陳稱依法收買債權,並自第三人銀行授有債權讓與證明書與本案相關之催收資料,被上訴人無法提出第三人與銀行之買賣合約書或收據?債權移轉的程度是因該所有權利之轉移作業?聯合中心得債權轉讓資料明細為何無移轉紀錄?對消費者要清償有何保障可言。

㈢被上訴人於之前筆錄稱有公告,是以刊登報紙方式刊登,十月十八日則稱確實沒公告,是以支付命令為告知,已違反財政部金融局之規定,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五000三00號令,認事用法不僅違背經驗法則,且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㈣聯合中心之紀錄係銀行內部之資料,依據金融局(四)字第0九二00五六二二八號函第三條,銀行讓售不良債權與資產公司時該債權登錄於財團法人聯合中心將予註記‧‧。而債權金額還是渣打銀行名下,原審對此未予審酌,亦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三、查依上訴人上開上訴意旨,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而提起上訴。惟揆諸本院前開說明,於小額訴訟事件,業已排除當事人以原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作為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本件既屬小額事件,前開規定自在適用之列。上訴人以原判決有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而提起上訴,於法未合,自難准許。

四、至上訴人另指稱原判決對被上訴人以支付命令為告知,已違反財政部金融局之規定,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五000三00號令,認事用法違背經驗法則云云。惟查上開行政函令,為行政機關就其職權所掌事項表示意見,雖可供法院參考但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況且債權之讓與,依據民法規定,應通知相對人,上開通知行為較行政函令所示之公告較易讓債務人得知,對債務人並無不利。又債權讓與之通知,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其性質為觀念通知,此項通知不需何等方式,僅足讓債務人得知即可,亦不需要債務人之承諾,如經通知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已連同聲請狀繕本送達,而繕本又已記載債權讓與之事實,足讓上訴人知悉債權讓與之事實,自無不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為公告程序,僅以支付命令之送達作為通知,認有違背經驗法則,既未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且依卷附訴訟資料亦無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B法 官 陳燁真~B法 官 許蕙蘭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四六六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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