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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原告
林義榮
被告
林異草
訴訟代理人
林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7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