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 原告
- 林義榮
- 被告
- 林異草
- 訴訟代理人
- 林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