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 原告
- 生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浩
- 訴訟代理人
- 陳寶華律師
許雅芬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瑞賢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黃瑞賢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9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8頁),而被告之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亦有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164號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被告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