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蘇儂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具狀聲請為補充判決,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