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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谷鴻

聲請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蘇儂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具狀聲請為補充判決,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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