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奎爾
簡志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成武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