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張閔景
- 原告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