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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雅惠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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