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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劉清勝
被告
王建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228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8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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