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7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朱金碧
訴訟代理人
王俊源

王清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吉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後,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且所謂變更或追加,非僅指聲明請求之金額,亦包括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4年度交簡字第1730號被告蔡吉祿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蔡吉祿、蔡育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44,87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移送前來。嗣原告於115年1月6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286,7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追加請求後,已超過移送前之範圍,自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是原告追加起訴部分,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541,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789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