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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五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五一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曾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O五號以裁定駁回自訴在案,裁定理由係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而駁回自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之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云云。

三、經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O五號刑事判決,係以被告罪嫌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自訴,有判決一份在卷可按。而被害人得向被告請求慰撫金者,係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經告訴人同意命被告為之者為限,並非經法院裁定駁回自訴者,被害人即當然取得向被告請求慰撫金之權利。本件原告僅主張該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自訴,並未表明其得向被告之請求權基礎,爰依首揭規定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五一八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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