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瑞麟
- 選任辯護人
- 向文英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關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137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部分,應更正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100年度易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關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137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部分,顯係「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100年度易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