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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明章黃國永張瑛宗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瑞麟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關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137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部分,應更正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100年度易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關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137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部分,顯係「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100年度易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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