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35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趙文淵高榮宏吳錦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再生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恐嚇取財未遂、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再生所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另犯恐嚇取財罪部分,則屬刑法第346條之罪,玆上訴人對本院上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