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再生
- 選任辯護人
-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恐嚇取財未遂、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再生所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另犯恐嚇取財罪部分,則屬刑法第346條之罪,玆上訴人對本院上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