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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6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趙文淵吳錦佳蔡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8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扶健國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8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扶健國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320條、第321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亦規定明確,本件被告扶健國犯準強盜罪1罪、加重竊盜罪2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扶健國上訴後,經本院前開判決駁回上訴,被告扶健國對於本院前開判決聲明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範圍,依法視為全部上訴。惟扶健國加重竊罪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其中有涉及電業法第105條部分仍係依刑法之竊盜罪處斷),其對本院就加重竊盜罪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二、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6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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