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扶健國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8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扶健國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320條、第321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亦規定明確,本件被告扶健國犯準強盜罪1罪、加重竊盜罪2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扶健國上訴後,經本院前開判決駁回上訴,被告扶健國對於本院前開判決聲明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範圍,依法視為全部上訴。惟扶健國加重竊罪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其中有涉及電業法第105條部分仍係依刑法之竊盜罪處斷),其對本院就加重竊盜罪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二、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