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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高明發楊清安林逸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天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天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天河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天河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6所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固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為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天河) │├──────┬───────────┬───────────┬───────────┤│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竊盜 │侵占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15日 │100年4月14日 │100年1月28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3747號 │100年度偵字第3747號 │100年度調偵字第404號、││ │ │ │100年度偵字第6419號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765號 │100年度訴字第765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號 ││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4日 │100年11月24日 │101年4月30日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765號 │100年度訴字第765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號 ││決├────┼───────────┼───────────┼───────────┤│ │確定日期│100年12月27日 │100年12月27日 │101年5月25日 │├─┴────┼───────────┼───────────┼───────────┤│ 備 註 │⒈附表編號1、2經定執行│⒈附表編號1、2經定執行│⒈附表編號3、4、5經定 ││ │ 刑有期徒刑6月 │ 刑有期徒刑6月 │ 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 │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 │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 │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 ││ │ 第197號執行 │ 第197號執行 │ 第1518號執行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侵占 │詐欺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罪日期 │100年9月22日 │100年1月29日 │100年9月22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年度調偵字第404號、│100年度調偵字第404號、│101年度偵字第979號 ││ │100年度偵字第6419號 │100年度偵字第6419號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 ││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8月1日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定├────┼───────────┼───────────┼───────────┤│判│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 ││決├────┼───────────┼───────────┼───────────┤│ │確定日期│101年5月25日 │101年5月25日 │101年8月1日 │├─┴────┼───────────┼───────────┼───────────┤│ 備 註 │⒈附表編號3、4、5經定 │⒈附表編號3、4、5經定 │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 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1914號執行 ││ │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 │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 │ ││ │ 第1518號執行 │ 第1518號執行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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