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 抗告人
- 即
- 聲請人
- 劉昇志
上列被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本件聲請人所觸犯係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駁回再審之裁定,已違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05條之規定,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