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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趙文淵蔡廷宜吳錦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抗告人
聲請人
劉昇志

上列被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本件聲請人所觸犯係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駁回再審之裁定,已違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05條之規定,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1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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