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珍如翁金緞黃國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家翔(原名:黃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3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家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黃家翔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予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就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9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