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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珍如黃國永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

聲請人
董俊位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確定判決(本院案號:97年度上重更㈥字第420號,原審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7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依林口長庚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函覆為依據,告訴法醫(即鑑定人)劉景勳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776號),不起訴處分書內記載「經本署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確認:⑴Diazepam及Estazolam雖均為Benzodiazepine類藥物,具有相似之主結構,但各有不同之代謝物。⑵7-Aminonitrazepam係Nitrazepam之代謝物,OH-Triazolam則係Triazolam之代謝物,均非Diazepam之代謝物等情,此有該所於103年5月1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所附之藥學書籍影印資料在卷可參」,據劉景勳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始自承誤載於93年3月5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

㈡、林口長庚醫院函覆稱:Diazepam、Estazolam、Triazolam、Nitrazepam在藥理作用分類上屬於同一大類,作用機轉及臨床用途相似,但其化學(化合物)結構式不同,各自代謝產物結構亦不相同。Triazolam之代謝物有:①OH-Triazolam(羥基三唑他)②1 '-hydroxytriazolam(1 '-羥基三唑他)或alpha-hydroxytriazolam(α-羥基三唑他)③4-hydroxytriazolam(4-羥基三唑他)。Nitrazepam(Nitrazep)之代謝物有:①7-aminonitrazepam(7-氨基硝西泮或7-氨基硝基安定)②7-acetoamidonitrazepam(7-乙醯胺基硝西泮)。Estazolam之代謝物有:①4 '-hydroxy estazolam②1-oxo- estazolam。Diazepam之代謝物有:①desmethyldiazepam②3- hydroxydiazepam(temazepam)③3-hydroxy-N-diazepam(oxazepam)。

㈢、以上兩點是聲請人有罪判決確定後,經4年多才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⒈「由法醫師劉景勳之證言及上述鑑定書,…加上尿液經檢驗結果檢含有Diazepam之代謝物7- Aminonitrazepam…尿液中雖另驗有OH-Triazolam成份,也只表示黎治國死亡前一、二天有吃支氣管擴張之藥物而已,與Diazepam無關」,這是法醫師在一審所說之謬誤(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書第27頁第15行起至第28頁第2行之記載),和法醫師劉景勳於93年3月5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是自承誤載。即聲請人發現【Diazepam及Estazolam雖均為Benzodiazepine類藥物,具有相似之主結構,但各有不同之代謝物】和【7-Aminonitrazepam係Nitrazepam之代謝物,OH-Triazolam則係Triazolam之代謝物,均非Diazepam之代謝物】,此證據於一審至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

⒉從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0醫鑑字第1438號鑑定書所載被害人之屍體經解剖鑑定結果:得知被害人屍體體內血液、尿液、胃內容物經檢驗發現有五種藥物成分是①乙醇②Diazepam③Nitrazepam④Triazolam⑤Theophylline。此證據於一審至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

㈣、綜上,更㈥審法院係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3年3月5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法醫鑑定人劉景勳之證詞和聲請人車上扣案之二包藥物粉末等認定死者係飲用含有過量之Diazepam、Estazolam成分混合藥物之酒後,才會呈現昏迷狀態,且認定聲請人車上扣案二包藥物粉末,均含有Diazepam、Estazolam成分,因而認定聲請人有將2種不同藥物混合後,再使死者飲用之情事,顯見更㈥審法院認定諸多違誤,重要證物漏未審酌。聲請人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7-Aminonitrazepam係Nitrazepam之代謝物,OH-Triazolam則係Triazolam之代謝物,均非Diazepam之代謝物;另Diazepam、Estazolam、Triazolam、Nitrazepam在藥理作用分類上屬於同一大類,作用機轉及臨床用途相似,但其化學(化合物)結構式不同,各自代謝產物結構亦不相同;死者體內經檢驗出五種藥物成份是①乙醇②Diazepam③Nitrazepam④Triazolam⑤Theophylline,此項「新證據」具備「確實性」及「嶄新性」之要件,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

二、經查:

㈠、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而於判決後始行發現(嶄新性),並且必須毋庸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顯然性),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證據審酌之結果,是否符合經驗、論理法則,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核係自由心證形成之範疇,於案件確定後,關於證據之評價,並無聲請再審之餘地。查聲請人於本件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776號)係聲請人以告訴人身分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該案被告劉景勳涉嫌偽造文書,經該署於103年9月17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憑。惟該不起訴處分書既是103年9月17日作成,顯非本件聲請人所涉殺人等案件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另聲請人所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年5月1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請人並未提出該函文,惟依該函文文號所示日期為103年5月1日,亦非本件聲請人所涉殺人等案件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則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㈡、又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無理由經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除上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776號)外,本件前開聲請人據為聲請再審之其他事由,曾經其提出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審核認無再審理由,以103年度聲再字第82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就此部分,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重行聲請再審,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未合。

三、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無理由經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依同法第433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再審所執事由,經審核後,認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或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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