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莫林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
訴字第447 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7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莫林森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緩刑貳年,並應分期向○○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詳如附註編號甲);如附表三、四所示部分,緩刑伍年,並應分期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詳如附註編號乙)。
犯罪事實
壹、
一、莫林森因經濟困頓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8年9 月間某日,冒用其兄莫顯耀名義,向○○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在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莫顯耀」姓名2 枚,表示係莫顯耀本人申辦而偽造私文書後,持向○○銀行行使,致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為真,核發0000000000000000卡號信用卡1 張予莫林森詐欺得手,足生損害於莫顯耀及○○銀行。
二、莫林森取得上揭○○銀行信用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各別犯意,自98年11月10日起,迄100 年8 月1 日止,在各特約商家消費,致各該商家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包括提供服務得手,並偽以莫顯耀名義刷卡結帳,在部分商店簽帳存根聯上偽簽「莫顯耀」名義之私文書交還行使,足生損害於莫顯耀、各該特約商店及○○銀行(消費時間、特約商店、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簽帳單暨署押等,詳如該附表編號1 至66、68、70至
72、74至78、80至82所示﹙其餘編號67、69、73、79所示則免簽單﹚)。
三、莫林森擬佯以貸款分期償還方式詐購車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私文書暨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暨行使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0 年5 月19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生活館(下稱○○○公司),冒用莫顯耀名義購買0000-0 0號自用小客貨車1 部,議定價金新臺幣(下同)82萬元,並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貸款68萬元分期還款,並申辦動產抵押及新領牌照,而有下列接續行為:
㈠、於100 年5 月19日,在附表三編號1 所示○○○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訂購人簽章欄偽簽「莫顯耀」姓名2 枚而偽造私文書並行使,致○○○公司人員誤認係莫顯耀本人購車之要約表示,陷於錯誤為合致之出售表示,足生損害於莫顯耀及○○○公司。
㈡、同年月21日,莫林森至○○○公司支付購車訂金5 萬元,其中3 萬5,200 元現金為之,其餘1 萬4,800 元刷前揭○○銀行信用卡支付,乃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商店簽帳存根聯偽簽「莫顯耀」姓名1 枚而偽造私文書並行使,足生損害於莫顯耀、○○○公司及○○銀行。
㈢、同年月24日,莫林森至○○○公司簽署如附表三編號3 至6所示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文書,並於各該文書簽名(章)欄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3 至6 所示「莫顯耀」之簽名、印文而偽造私文書。復為供擔保貸款之用,於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本票發票人欄偽造「莫顯耀」簽名及印文各1 枚而偽造有價證券,連同上開偽造私文書,交由○○○公司人員轉交○○公司而行使,致○○○公司及○○公司誤以為係莫顯耀本人購車,且有意願繳納分期款,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莫林森以分期付款之動產抵押方式購車,足生損害於莫顯耀、○○○公司及○○公司。
㈣、同年月31日某時許,○○公司不知情承辦人員持附表三編號3 至6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辦理動產抵押權設定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事項,不知情之監理站承辦人員誤認係莫顯耀本人委託辦理,形式審查後,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動產抵押債務人及上揭車輛車主為「莫顯耀」等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莫顯耀、○○○公司、○○公司及監理機關就車籍及權利登記之正確與信用。迨相關手續辦妥後,同年6 月1 日,莫林森復至○○○公司給付交車款9 萬元,○○○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將上揭車輛交付予莫林森詐欺得手。
四、莫林森於100 年6 月1 日詐得上揭車輛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起詐欺及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犯意,旋駛至高雄市○○區○○○路○○當鋪質押借款,接續於附表四編號1、3 至4 所示當票、汽車讓渡合約書、委託切結書等文書上偽簽「莫顯耀」姓名及捺壓指印而偽造私文書;並為供擔保用,於附表四編號2 所示本票上偽造「莫顯耀」簽名及指印,惟因未填載發票日致未完成發票行為,僅生表彰莫顯耀無條件付款之意思表示效力,偽造具債權憑證性質之私文書後,連同上揭偽造私文書交付○○當鋪而行使,○○當鋪陷於錯誤給付16萬9,500 元予莫林森詐欺得手,足生損害於莫顯耀及○○當鋪。
貳、案經○○銀行、○○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之證據,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頁99-117、182 、207 ),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又卷內其餘書證、物證,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得作認定事實之判斷依據。
貳、經查,前揭事實均據被告莫林森自白不諱(見警卷頁1-3 、偵卷頁8 、37-40 、70,原審卷頁73反、143 反、163 反、169-170 ,本院卷頁98、206 、228-242 ),核與證人莫顯耀、○○銀行風險管理組領組湯榮東、○○公司法務人員方怡仁、○○○公司銷售顧問孫松永、○○當鋪職員方永盛等人之證述相符(見警卷頁7-11,偵卷頁11-13 、45),復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信用卡簽帳單、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本票(金額68萬元)、汽車讓渡合約書、委託切結書、無發票日之本票(金額28萬元)、行照、交車照片、當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等函覆或陳報之信用卡簽帳單資料,敘明本件信用卡簽帳單均為1 式2 聯,係電子印表簽帳端末機所列印之感熱式簽帳單,僅需簽名於商店存根聯,持卡人存根聯則無簽名,且如附表二編號67、69、
73、79部分,則因刷卡消費一定金額以下得免簽單等情綦詳(見警卷頁12-14 、16-17 、19-20 、24-27 、30,偵續卷頁11,原審卷頁36、61-65 、76、78-79 、100-101 、103、105-106 、111-112 、114 、117-118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法律修正之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業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0日發生效力,修正後規定,就法定本刑中之選科或併科罰金部分,從「(銀元)1,000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被告本件犯行,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
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將法院就併合處罰數罪主動依職權以判決定應執行刑者,限縮在不因此致被告喪失得易刑處分利益之情形,雖規定在實體法,然實乃賦予受刑人之程序事項權利,應從新修正之程序規定。
肆、
一、被告如事實欄壹、一至四行為之論罪
㈠、被告如事實欄壹、一所示,冒名申辦並取得具一定財產價值之信用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一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簽「莫顯耀」姓名,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該等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事實欄壹、二所示,冒名刷卡簽帳消費取得財物所為(即附表二編號1 至66、68、70至72、74至78、80至82﹙有簽帳單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冒名刷卡消費取得財物所為(即附表二編號67、69、73、79﹙免簽單部分﹚),均係犯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上開有簽帳單之信用卡消費,所偽簽「莫顯耀」姓名,係偽造各該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簽帳單以詐欺取財,各罪構成要件之客觀實行行為具部分同一性,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如事實欄壹、三所示,冒名刷卡簽帳詐購車輛並辦理車貸、動產擔保、申辦牌照及簽發本票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訂購合約書、信用卡簽帳單、設定登記申請書、契約書、貸款申請書、登記書等私文書「簽名(章)欄」內偽造「莫顯耀」簽名、印文等偽造署押、印文行為,各屬其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三編號7 所示本票發票人欄內偽造「莫顯耀」簽名及印文之偽造署押、印文行為,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多次行使如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偽造私文書,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合一評價論以接續犯。被告利用不知情車商人員將各該偽造之私文書轉交○○公司及臺南監理站行使,係間接正犯。被告為達成詐取車輛目的之單一行為決意,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等罪,其各罪構成要件之客觀實行行為具部分同一性,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本項次壹、三所示㈢、㈣犯行,與㈠、㈡之經起訴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在訴訟法上為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如事實欄壹、四所示,冒名以車輛質當借款,書立當票、合約書、切結書並簽發無發票日之無效本票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當票、本票、合約書及切結書等私文書上偽造「莫顯耀」簽名、指印等偽造署押行為,各為其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多次行使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私文書,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合一評價論以接續犯。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各罪構成要件之客觀實行行為具部分同一性,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所犯上揭㈠行使偽造私文書1 罪﹙即附表一﹚;㈡行使偽造私文書78罪﹙即附表二編號1 至66、68、70至72、74至
78、80至82﹚,詐欺取財4 罪﹙即附表二編號67、69、73、79﹚;㈢偽造有價證券1 罪(即附表三);㈣行使偽造私文書1 罪(即附表四)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
三、本票為具文義性及無因性法律效果之有價證券,然社會上慣常以之作為債務之擔保,執票人多為特定,票據權利並未輾轉流通,被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本票並行使,僅係車商固定之制式化作業流程,交付○○公司收執供車貸擔保之用,數量單一,情節輕微,與其他專為訛詐而刻意偽造票據流通之犯罪態樣迥異,惡性及危害尚非重大,揆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最輕刑度為有期徒刑3 年以上,倘處被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伍、上訴駁回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比較並適用對被告較有利之法律,依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0 、第214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55條、第59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05 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論罪科刑,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酌減刑責,審酌其素行、智識,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致生損害,犯後態度及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各處不等之有期徒刑,相關之偽造「莫顯耀」署押、印文、偽造本票於各該罪名主刑項下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並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程序性限制規定,就附表一、二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同宣告刑,以1,000 元折算1 日,相關沒收併執行之;就附表三、四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相關沒收併執行之,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宣告刑及執行刑之裁量,亦屬妥適。被告上訴坦承犯行,表明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求予自新之機,未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其一時失慮初罹刑章,認罪不諱,並勉力與○○銀行、○○公司各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陳報狀可稽(見本院卷頁159 、193 ),足見被告非無填補損害之誠意,衡其經此教訓,當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包括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6 月、1 年8 月,均宜暫不執行以啟自新,併各宣告緩刑2 年、5 年,並以各該和解內容為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註所示之金額與方法,各向○○銀行、○○公司支付損害賠償。若被告違反該等應支付損害賠償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本件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得依法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註 ┌──┬───┬───────────┬────┬────────┐ │編號│ │宣告刑 │應執行刑│緩刑暨條件 │ ├──┼───┼───────────┼────┼────────┤ │甲 │附表一│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緩刑貳年,並應向│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陸月,如│○○銀行支付損害│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易科罰金│賠償(賠償餘額貳│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以新臺│萬壹仟元,分柒期│ │ │ │ │幣壹仟元│,按月於五日繳款│ │ ├───┼───────────┤折算壹日│參仟元)。 │ │ │附表二│捌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偽造之│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莫顯耀│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署押捌│ │ │ │ │偽造之「莫顯耀」署押柒│拾枚均沒│ │ │ │ │拾捌枚均沒收。 │收。 │ │ ├──┼───┼───────────┼────┼────────┤ │乙 │附表三│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緩刑伍年,並應向│ │ │ │偽造之本票壹紙及偽造之│壹年捌月│○○公司支付損害│ │ │ │「莫顯耀」署押陸枚、印│。偽造之│賠償(總金額柒拾│ │ │ │文肆枚均沒收。 │本票壹紙│柒萬元,頭款伍萬│ │ │ │ │、偽造之│元﹙已付﹚,餘款│ │ ├───┼───────────┤「莫顯耀│柒拾貳萬元,自一│ │ │附表四│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署押拾│○四年九月五日起│ │ │ │莫顯耀」署押拾枚均沒收│陸枚、印│至一○九年八月五│ │ │ │。 │文肆枚均│日止,共陸拾期,│ │ │ │ │沒收。 │按月繳款壹萬貳仟│ │ │ │ │ │元)。 │ └──┴───┴───────────┴────┴────────┘ 附表一(事實欄壹、一部分): ┌──────────────┬───────────┬────────────┬─────┐ │ 犯 罪 事 實 │ 偽 造 之 署 押 │原判決宣告罪刑 │本院判決 │ │ ├─────┬─────┤ │ │ │ │私文書名稱│偽造之簽名│ │ │ ├──────────────┼─────┼─────┼────────────┼─────┤ │莫林森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行使偽│○○國際商│正卡申請人│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 │業銀行信用│簽名欄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卡申請書 │「莫顯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簽名2 枚。│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押貳枚均沒收。 │ │ └──────────────┴─────┴─────┴────────────┴─────┘ 附表二(事實欄壹、二部分): ┌──┬──────┬────┬─────┬─────┬────────────┬─────┐ │編號│消費日期 │金額 │偽造私文書│偽造簽名 │原判決宣告罪刑 │本院判決 │ │ │商店名稱 │ │ │ │ │ │ ├──┼──────┼────┼─────┼─────┼────────────┼─────┤ │1 │98年11月10日│24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爭鮮迴轉壽司│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崇學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 │98年11月15日│382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家樂福股份有│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限公司-安平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店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 │98年11月16日│814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 │98年11月18日│515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 │98年11月20日│13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台灣中油運河│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路站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 │98年11月22日│755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歡喜樓川菜港│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式餐廳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 │98年11月23日│539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8 │98年11月24日│34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9 │98年11月26日│15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0 │98年12月4日 │15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家樂福股份有│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限公司-安平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店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1 │98年12月7 日│38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 大│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起訴書│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載為981 年│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2 │98年12月9日 │1,167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大潤發安平店│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3 │98年12月13日│499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4 │98年12月13日│1,48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歡喜樓川菜港│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式餐廳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5 │98年12月16日│183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6 │98年12月20日│71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家樂福股份有│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限公司-安平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店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7 │98年12月21日│36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爭鮮迴轉壽司│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崇學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8 │98年12月24日│1,206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大潤發安平店│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19 │98年12月29日│1,593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大潤發安平店│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0 │98年12月29日│720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大潤發安平店│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1 │98年12月29日│10,000元│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極時國際企業│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有限公司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2 │98年12月30日│68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太子大飯店股│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份有限公司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3 │98年12月31日│1,216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家樂福股份有│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限公司-安平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店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4 │98年12月31日│468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家樂福股份有│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限公司-安平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店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5 │99年1月3日 │6,6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雅園視聽歌唱│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6 │99年1月5日 │38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太子大飯店股│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份有限公司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7 │99年1月5日 │96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中山高泰安服│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務區北站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8 │99年1月5日 │1,221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台灣中油中崙│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站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29 │99年1月5日 │1,05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中油-英才加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油站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0 │99年1月9日 │2,006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大潤發安平店│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1 │99年1月12日 │5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太子大飯店股│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份有限公司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2 │99年1月14日 │3,339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台灣大哥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台南中華東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3 │99年1月18日 │4,4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佳立餐飲店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4 │99年2月28日 │82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5 │99年3月1日 │5,0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佳立餐飲店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6 │99年3月3日 │5,6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佳立餐飲店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7 │99年3月3日 │82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8 │99年3月17日 │8,0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佳立餐飲店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39 │99年3月20日 │3,5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白濱歌唱廣場│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0 │99年3月31日 │8,0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佳立餐飲店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上訴駁回。│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1 │99年4月5日 │1,143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2 │99年4月6日 │93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3 │99年5月18日 │3,1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白濱歌唱廣場│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4 │99年5月30日 │2,979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5 │99年6月13日 │645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6 │99年7月4日 │27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7 │99年8月3日 │1,69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燦坤3C大同店│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8 │99年8月3日 │64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小北百貨-大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同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49 │100年1月19日│1,89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大同綜合訊電│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股份有限公司│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大同門市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0 │100年1月23日│17,500元│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白濱歌唱廣場│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1 │100年4月28日│699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燦坤3C中華家│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電館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2 │100年4月28日│6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久井加油站-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仁德交流道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3 │100年5月1日 │1,496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藝奇-高雄中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山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4 │100年5月1日 │6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久井加油站-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仁德交流道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5 │100年5月1日 │1,08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N。M。R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6 │100年5月5日 │1,102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頂好Wellcome│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永康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7 │100年5月10日│9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統一精工-永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康三站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8 │100年5月12日│5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久井加油站─│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仁德交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59 │100年5月14日│7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永昇加油站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0 │100年5月17日│1,69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遠傳電信股份│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有限公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1 │100年5月19日│6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南昇加油站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2 │100年5月25日│498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福懋文德加油│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站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3 │100年5月25日│1,047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門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4 │100年5月28日│549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順發3C量販永│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康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5 │100年6月1日 │344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美樂地賓士視│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聽歌唱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6 │100年6月2日 │5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千越加油站-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東門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7 │100年6月4日 │600元 │免簽單 │-- │莫林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上訴駁回。│ │ │福懋文德加油│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站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8 │100年6月6日 │2,213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門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69 │100年6月15日│300元 │免簽單 │-- │莫林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上訴駁回。│ │ │福懋文德加油│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站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70 │100年6月22日│1,514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門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1 │100年6月23日│1,01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門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2 │100年6月24日│1,213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3 │100年6月26日│500元 │免簽單 │-- │莫林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上訴駁回。│ │ │福懋文德加油│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站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74 │100年6月30日│1,80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湯之村美容館│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5 │100年7月2日 │1,853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門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6 │100年7月6日 │3,241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門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7 │100年7月6日 │8,24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順發3C量販永│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康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8 │100年7月13日│1,810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西海岸活蝦之│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家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79 │100年7月15日│500元 │免簽單 │-- │莫林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上訴駁回。│ │ │福懋文德加油│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站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80 │100年7月29日│1,213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錢櫃-台南西 │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門店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81 │100年7月29日│878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德安百貨台南│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店(餐飲)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82 │100年8月1日 │1,628元 │簽帳單 │「莫顯耀」│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駁回。│ │ │○○百貨股份│ │ │署押1 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有限公司台南│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成功分公司 │ │ │ │壹日。偽造之「莫顯耀」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 附表三(事實欄壹、三部分): ┌──────────────┬─┬────────────┬─────────┬─────┐ │ 犯 罪 事 實 │編│ 偽造之署押、印文 │原判決宣告罪刑 │本院判決 │ │ │ ├─────┬──────┤ │ │ │ │ │私文書名稱│偽造之簽名、│ │ │ │ │號│ │印文 │ │ │ ├──────────────┼─┼─────┼──────┼─────────┼─────┤ │莫林森冒名詐購車輛之行使偽造│1 │○○○汽車│訂購人簽章欄│莫林森犯偽造有價證│上訴駁回。│ │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 │股份有限公│內偽造「莫顯│券罪,處有期徒刑壹│ │ │員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等犯行 │ │司車輛訂購│耀」簽名2 枚│年陸月。偽造之本票│ │ │ │ │合約書 │ │壹紙及偽造之「莫顯│ │ │ ├─┼─────┼──────┤耀」署押陸枚、印文│ │ │ │2 │信用卡簽帳│持卡人簽名欄│肆枚均沒收。 │ │ │ │ │單 │內偽造「莫顯│ │ │ │ │ │ │耀」簽名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動產擔保交│債務人簽名欄│ │ │ │ │ │易(動產抵│內偽造「莫顯│ │ │ │ │ │押、附條件│耀」簽名及印│ │ │ │ │ │買賣)設定│文各1 枚 │ │ │ │ │ │登記申請書│ │ │ │ │ ├─┼─────┼──────┤ │ │ │ │4 │債權讓與暨│簽名欄內偽造│ │ │ │ │ │動產抵押契│「莫顯耀」簽│ │ │ │ │ │約 │名及印文各1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國際商│申請人簽名欄│ │ │ │ │ │業銀行消費│內偽造「莫顯│ │ │ │ │ │者貸款申請│耀」簽名及印│ │ │ │ │ │書 │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6 │汽車新領牌│簽章欄內偽造│ │ │ │ │ │照登記書 │「莫顯耀」印│ │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本票(發票│發票人欄內偽│ │ │ │ │ │日及付款日│造「莫顯耀」│ │ │ │ │ │均為100年5│簽名及印文各│ │ │ │ │ │月24日、票│1 枚 │ │ │ │ │ │面金額為68│ │ │ │ │ │ │0,000 元、│ │ │ │ │ │ │付款地為高│ │ │ │ │ │ │雄市○○區│ │ │ │ │ │ │○○○路0 │ │ │ │ │ │ │號0樓) │ │ │ │ └──────────────┴─┴─────┴──────┴─────────┴─────┘ 附表四(事實欄壹、四部分): ┌──────────────┬─┬────────────┬─────────┬─────┐ │ 犯 罪 事 實 │編│ 偽 造 之 署 押 │原判決宣告罪刑 │本院判決 │ │ │ ├─────┬──────┤ │ │ │ │ │私文書名稱│偽造之簽名、│ │ │ │ │號│ │指印 │ │ │ ├──────────────┼─┼─────┼──────┼─────────┼─────┤ │莫林森以詐得之車輛向○○當鋪│1 │○○當鋪當│持當人當票內│莫林森犯行使偽造私│上訴駁回。│ │借款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票 │容確認欄內偽│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財等犯行 │ │ │造「莫顯耀」│柒月。偽造之「莫顯│ │ │ │ │ │簽名及指印各│耀」署押拾枚均沒收│ │ │ │ │ │1 枚 │。 │ │ │ ├─┼─────┼──────┤ │ │ │ │2 │本票(欠缺│發票人欄內偽│ │ │ │ │ │發票日之絕│造「莫顯耀」│ │ │ │ │ │對必要記載│簽名1 枚及指│ │ │ │ │ │事項,票面│印3 枚 │ │ │ │ │ │金額為28萬│ │ │ │ │ │ │元) │ │ │ │ │ ├─┼─────┼──────┤ │ │ │ │3 │汽車讓渡合│立約書人欄內│ │ │ │ │ │約書 │偽造「莫顯耀│ │ │ │ │ │ │」簽名及指印│ │ │ │ │ │ │各1 枚 │ │ │ │ ├─┼─────┼──────┤ │ │ │ │4 │委託切結書│委託人欄內偽│ │ │ │ │ │ │造「莫顯耀」│ │ │ │ │ │ │簽名及指印各│ │ │ │ │ │ │1 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