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6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上訴字第615號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育立
- 選任辯護人
- 王正明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賄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0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詹婉蓁」部分,應均更正為「詹琬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詹婉蓁」部分,顯係「詹琬蓁」之誤寫(見臺灣省嘉義縣議會第十八屆議員選舉選舉公報),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