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盈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第8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法院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上訴人另案在監,並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其上訴狀可按),其上訴期間之計算,自以上訴書狀向監所長官提出之日,視為提起上訴之日。又上訴逾期者,乃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有規定。
二、本案判決後,上訴人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受判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高雄監獄出具之簡復表可憑(其上有上訴人簽名領取之日期,見本院卷第305、307頁)。又本案上訴期間為10日,無在途期間,自106年2月24日起算,算至106年3月5日晚間12時,因3月5日為週日,順延至週一3月6日晚間12時止(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第122條參照),上訴期間已於106年3月6日晚間12時屆滿。上訴人遲至106年3月8日始向高雄監獄提出上訴狀,有上訴人上訴狀及高雄監獄書狀核轉章可參。是上訴人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