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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英志蔡廷宜林福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44、1145、1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4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就上訴人部分,係起訴上訴人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院審理後亦判決被告犯刑法第220條、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該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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