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6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建榮鄭彩鳳施介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耀輝
即被告
吳憲榮
即被告
陸柏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46 號),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耀輝、吳憲榮、陸柏翰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耀輝、吳憲榮、陸柏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106 年11月17日延長羈押, 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3 人經訊問後,均自白犯行,核與被告3 人間、共犯吳正安、詹承傑;證人即被害人林靖哲、黃翊寧、陳韋恬、陳拓元、朱韻如、何庭瑜、張藝潔、賴慧珊、沈秉毅、李家玲、洪靖菻、宋念臻、陳思佳、李茹萍、蔡佳昇、洪嘉隆、鄭文英、吳柏翰、劉宜宸、黃柏萱、鄭喻友、林郁惠、莊杰達、吳彥廷、陳金馥、張筱彤、黃霈瀅、王業灝及蘇美惠等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卷附監視錄影、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足認涉嫌詐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莊耀輝前後共犯30次,吳憲榮、陸柏翰共犯29次犯行,顯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復參酌被告因經濟困頓,即加入詐欺集團,於1 個月內分別犯下本案30次或29次詐欺犯行,益證被告3 人自我克制能力甚低,再犯率高,並審酌被告所犯詐欺罪,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等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7 年1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