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2號
- 抗告人
- 張慶輝
- 抗告人
- 陳淑珍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王英傑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扣押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業已對原審106年1月25日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沒收部分,原審判決認關於沒收犯人之犯罪所得,依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等規定,參酌立法理由係採總額說,即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因而宣告沒收新臺幣(下同)393,134,881元。惟解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之文義,應係「犯罪有所得」,而不得拘泥於立法理由,致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故原審徒以立法理由,係採總額說而不同意扣除成本費用,進而以5年期間之賭金總額作為沒收之客體,自屬違法。
㈡原裁定徒以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遽採總額說,而就抗告人之盈虧、成本棄而不論,明白違反該條第1項之法條文義,即沒收客體應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之規範。是原裁定就被告發放之彩金及盈虧均未予調查,即驟然就銀行帳戶內所顯現之總金額393,134,881元範圍內,准予檢察官聲請,而如數同意扣押,顯非適法,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審違法裁定另為適法裁定或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二、原裁定略以:
㈠就被告張慶輝、陳淑珍因犯賭博案件,均於審判程序中坦承犯行,且於106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其中被告張慶輝所持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 號張淑惠帳戶」自100 年1 月起至105 年1 月被查獲止,均係供作收受賭資所用,該帳戶內之匯入款項全數均為賭客繳交之賭資,此經被告張慶輝供承不諱。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本案不法所得應為上開帳戶內於100 年1 月至105 年1 月間之匯入額總和,即393,134,881 元,並聲請本院依法宣告沒收。被告張慶輝、陳淑珍已均認罪,且被告張慶輝承認確收受上述金額之賭資,雖被告張慶輝與辯護人主張犯罪所得應依抽佣比例計算,約為40萬元,【然未經認定犯罪所得之數額前,仍有必要扣押本案可能被認定為不法所得數額內價值之財物,以保全沒收或追徵不法所得】,是本院於106 年1 月11日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1 號暨105 年度易字第1030號裁定,扣押該裁定主文所示之財物在案。
㈡公訴人於前裁定送達後,另陳報被告陳淑珍所有本案附表所示之土地,促請本院一併注意處理。然均無證據證明附表所示之土地係被告張慶輝、陳淑珍上開犯罪所得之原物,是以,本案扣押之性質上即非對不法利得原物之扣押,而係為保全價額追徵之執行,對被告責任財產所為之扣押,則扣押之財產範圍(價值)自需滿足將來執行之實現,惟亦不能過度溢額扣押,同應考量比例原則,為合目的性裁量。本案業經106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被告張慶輝、陳淑珍應連帶沒收392,834,881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從而,為避免被告2 人於後續上訴、執行期間內脫產,致生將來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追徵,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前裁定扣押財物及下附表所列土地,在392,834,881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之必要性。
三、按為了避免犯罪者保有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而澈底剝奪犯罪所得,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至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2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4項)。」故對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主義,應予沒收。且除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之外,尚包括於不能原物沒收時之替代價額之追徵。又倘不法犯罪所得未能有效及時保全,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轉,日後縱使判決諭知沒收,也無從實現,不僅使偵查、審判作為枉然,更將令司法滿足實現正義之目的落空,因此,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乃學理上所稱之「犯罪利得扣押」,賦予凍結(保全)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有別於保全偵查犯罪證據之「證據扣押」。其次,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又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逕指為違法。再者,修正刑法第38條之2立法理由,指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須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因此,如有相當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有可能脫產,即得裁定扣押相關財產。此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證據,須達無合理懷疑程度者,尚有不同。
四、經查:
(一)本院認賭博案中,組頭發放給賭客押中之彩金,其性質並非成本、利潤,自無憑此以評斷應否從收受賭金總額中扣除之問題,該已發放之彩金,應認已非組頭之犯罪所得,自應從收受賭金總額中扣除。又本案扣押之性質,係為保全追徵價額之執行,對抗告人責任財產所為之扣押,則扣押之財產範圍(價值)雖需滿足將來執行之實現,但不能過度超額扣押,同應考量比例原則,為合目的性裁量。準此,依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號被告張慶輝、陳淑珍賭博案中卷證資料,迄今就有案可查之已查獲之下游組頭及賭客,被告張慶輝從所持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號張淑惠帳戶」中發放之彩金(暫認定),合計共131,231,966元(詳附表一所示),則扣除此部分後,抗告人2人之犯罪所得仍達261,902,915元(393,134,881-131,231,966)之鉅。而原審裁定(含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6日裁定)扣押抗告人2人之財產,其中不動產現值部分,共52,706,374.4058元(詳附表二所示),有價證券部分共225,697.9元(詳附表三所示),則抗告人2人上開被扣押之財產總值,約計52,932,072元,縱加計原審106年1月11日106年度聲扣字第1號、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裁定中所扣押其附表二所列4部中古汽車,其總值亦顯然遠低於上開犯罪所得,至為灼然。
(二)至於辯護人於本件之調查程序中辯稱:本件關於抗告人陳淑珍部分,因陳淑珍犯罪所得不多,故似有超額扣押問題云云,惟查,抗告人陳淑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號賭博案之準備程序中已供承:伊沒有在私人或公家機關上班,伊夫妻2人在菜市場租店面賣服飾,一整天都在菜市場,賣服飾所得供小孩教育費及日常生活費,此部分伊參與比較多,張慶輝其餘生意部分,伊都未參與等情,核與抗告人張慶輝所供:我們夫妻二人本來從事成衣業,有在市場開店賣服飾,店面是承租的。另外投資不動產等情相符(本院卷第147頁)。而從附表二扣押之不動產中編號9、16、17、18之取得日期101年、103年,均係在本案犯行期間(100年1月至105年1月)內,是否係以本案犯罪所得所購?不無疑義;然應非以抗告人陳淑珍自己勞力或投資所得所購,應係以抗告人張慶輝之資力所購,較合常情,至為灼然。則抗告人2人屬於典型之同財共居之夫妻,殆無疑義,此與毒販之共犯間,除同居之男女外,無何親密之關係者,犯罪所得可(應)區分者,自不可相提並論。況抗告人陳淑珍於本案賭博犯行,迭於原審及本院已坦承與抗告人張慶輝共犯(本院卷第136頁),則原審裁定就抗告人陳淑珍所有如附表二所載之不動產應予扣押,自無超額扣押之違法可言。
(三)綜上,原審106年1月26日裁定(含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 25日裁定)就裁定之附表所載抗告人2人之財產所為之扣押,既然未超額扣押,尚合乎比例原則,已如前述,自無違法可言。至於該裁定之主文尚載「於價值新臺幣參億玖仟貳佰捌拾參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之範圍內」一節,雖與本院前開(一)所述之見解不同,惟縱於主文內無記載該語,亦無影響原審所為該扣押裁定之效力,自不待言,申言之,抗告人2人之犯罪所得究竟若干,自當以被訴之賭博罪案(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之確定判決認定者為準。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提出總額 │備註 │明細於│ │ │ │ │ │本院卷│ │ │ │ │ │二 │ ├──┼────┼───────┼───────┼───┤ │1 │蔡進煌 │3,037,100 元 │下游組頭:雲地│79頁 │ │ │ │ │105六簡293 │ │ ├──┼────┼───────┼───────┼───┤ │2 │廖麗雲 │31,553,230元 │下游組頭:雲地│105頁 │ │ │ │ │105六簡92 │ │ ├──┼────┼───────┼───────┼───┤ │3 │薛慶宗 │27,791,027元 │下游組頭:雲檢│109頁 │ │ │ │ │106偵1110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 │ ├──┼────┼───────┼───────┼───┤ │4 │林鶴連 │9,064,006 元 │下游組頭張妙如│112頁 │ │ │ │ │使用帳戶:雲地│ │ │ │ │ │106六簡306 │ │ ├──┼────┼───────┼───────┼───┤ │5 │許淳惠 │12,250,571元 │幫助賭博:雲地│115頁 │ │ │ │ │106六簡203 │ │ ├──┼────┼───────┼───────┼───┤ │6 │陳瑩玲 │3,078,670 元 │下游組頭洪文忠│124頁 │ │ │ │ │使用帳戶:雲檢│ │ │ │ │ │106偵1192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 │ ├──┼────┼───────┼───────┼───┤ │7 │謝敏勤 │20,702,500元 │賭客:雲地106 │129頁 │ │ │ │ │虎簡64 │ │ ├──┼────┼───────┼───────┼───┤ │8 │劉慧蘭 │15,162,760元 │下游組頭:雲檢│143頁 │ │ │ │ │106偵646起訴書│ │ ├──┼────┼───────┼───────┼───┤ │9 │黃正德 │2,888,984 元 │下游組頭謝明宏│145頁 │ │ │ │ │使用帳戶:台南│ │ │ │ │ │地院105簡717 │ │ ├──┼────┼───────┼───────┼───┤ │11 │枋淑倩 │1,676,478 元 │下游組頭饒孋貞│162頁 │ │ │ │ │使用帳戶:雲地│ │ │ │ │ │106六簡137 │ │ ├──┼────┼───────┼───────┼───┤ │12 │侯家棟 │519,811 元 │下游組頭:雲檢│169頁 │ │ │ │ │106偵1002緩起 │ │ │ │ │ │訴處分書 │ │ ├──┼────┼───────┼───────┼───┤ │13 │饒孋貞 │909,622 元 │下游組頭:雲地│176頁 │ │ │ │ │106六簡137 │ │ ├──┼────┼───────┼───────┼───┤ │14 │鄧美鳳 │1,225,157 元 │賭客:雲地105 │183頁 │ │ │ │ │六簡225 │ │ ├──┼────┼───────┼───────┼───┤ │15 │郭育甄 │272,290 元 │下游組頭:雲地│192頁 │ │ │ │ │105六簡93 │ │ ├──┼────┼───────┼───────┼───┤ │16 │張鄭秀蘭│79,375 元 │下游組頭組頭張│193頁 │ │ │ │ │桂森使用帳戶:│ │ │ │ │ │雲檢106偵983不│ │ │ │ │ │起訴處分書 │ │ ├──┼────┼───────┼───────┼───┤ │17 │林柶栓 │1,020,385 元 │賭客:雲地105 │193頁 │ │ │ │ │六簡188 │ │ ├──┴────┴───────┴───────┴───┤ │ 合計 131,231,966元 │ └───────────────────────────┘ 附表二:不動產扣押部分 ┌──┬───────┬───────────┬───────────────────────────┬──────────┐ │編號│種類/權利範圍 │建物地址、土地地段地號│現值(新臺幣元) │備註 │ │ │/登記原因發生 │(所有權人) │ │ │ │ │日期/登記原因 │ │ │ │ ├──┼───────┼───────────┼───────────────────────────┼──────────┤ │1 │建物/2分之1 │雲林縣○○市○○里○○│171,500×1 =171,5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93.11.16 │路00號(張慶輝) │ │證明書(院卷P63) │ │ │原因:分割繼承│ │ │ │ │ │(聲扣卷p67) │ │ │ │ ├──┼───────┼───────────┼───────────────────────────┼──────────┤ │2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1,120,4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78.4.23 │街00-0號(張慶輝) │ │證明書(院卷P67) │ │ │原因:第一次登│ │ │ │ │ │記(聲扣卷p71) │ │ │ │ ├──┼───────┼───────────┼───────────────────────────┼──────────┤ │3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65(平方公尺)×156200(公告現值)=10,153,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76.7.24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5平方公尺 │ │ │扣卷p5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56,200元/平方公尺│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40,064元/平方公尺 │ ├──┼───────┼───────────┼───────────────────────────┼──────────┤ │4 │土地/100分之15│雲林縣○○市○○段 │13(平方公尺)×88750(公告現值)×( 15/100)=173,062.5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77.6.23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7)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3平方公尺 │ │ │扣卷p57)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88,75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20,400元/平方公尺 │ ├──┼───────┼───────────┼───────────────────────────┼──────────┤ │5 │土地/2分之1 │雲林縣○○市○○段 │100(平方公尺)×54375(公告現值)×(1/2)=2,718,75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4.2.2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9) │ │ │原因:分割繼承│ │ │面積:100平方公尺 │ │ │(聲扣卷p6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54,375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2,520元/平方公尺 │ ├──┴───────┴───────────┴───────────────────────────┴──────────┤ │ 張慶輝不動產部分合計: 14,336,712.5元 │ ├──┬───────┬───────────┬───────────────────────────┬──────────┤ │6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76,6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未為保存登記│○路00號(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65) │ │ │(聲扣卷p75) │ │ │ │ ├──┼───────┼───────────┼───────────────────────────┼──────────┤ │7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276,9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91.12.5 │路0巷00號(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71) │ │ │原因:買賣(聲 │ │ │ │ │ │扣卷p117) │ │ │ │ ├──┼───────┼───────────┼───────────────────────────┼──────────┤ │8 │建物/全部 │桃園市○○區○○里○○│510,100元 │106年8月22日桃園市政│ │ │100.1.18 │○街00巷00號00樓之0(陳│ │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 │原因:贈與(聲 │淑珍) │ │<桃稅楊字第 │ │ │扣卷p153) │ │ │0000000000號>函(院卷│ │ │ │ │ │P77) │ ├──┼───────┼───────────┼───────────────────────────┼──────────┤ │9 │建物/全部 │臺中市○○區○○里○○│1,077,8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103.4.11 │路000號0樓之0(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87) │ │ │原因:買賣(聲 │ │ │ │ │ │扣卷p137) │ │ │ │ ├──┼───────┼───────────┼───────────────────────────┼──────────┤ │10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123.04(平方公尺)×82000(公告現值)=10,089,28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1.10.29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1)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23.04平方公尺│ │ │扣卷p11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82,0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1,360元/平方公尺 │ ├──┼───────┼───────────┼───────────────────────────┼──────────┤ │11 │土地/43200分之│雲林縣○○市○○段○○│432(平方公尺)×29251(公告現值)×(1737/43200)=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737 │○段0000-0000號(陳淑珍│508,089.87元 │P93) │ │ │88.10.30 │) │ │x面積:432平方公尺 ││ │ │原因:買賣(聲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扣卷p81) │ │ │:29,251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3,058.04元/平方公尺 │ ├──┼───────┼───────────┼───────────────────────────┼──────────┤ │12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60(平方公尺)×28500(公告現值)=1,710,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1.12.5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0平方公尺 │ │ │扣卷p105)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8,5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720元/平方公尺 │ ├──┼───────┼───────────┼───────────────────────────┼──────────┤ │13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140.25(平方公尺)×82000(公告現值)=11,500,5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5.2.6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0平方公尺 │ │ │扣卷p109)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8,5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720元/平方公尺 │ ├──┼───────┼───────────┼───────────────────────────┼──────────┤ │14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63(平方公尺)×27746(公告現值)=1,747,998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81.11.5 │○○○段0000-0000號(陳│ │P99) │ │ │原因:買賣(聲 │淑珍) │ │面積:63平方公尺 │ │ │扣卷p79)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7,746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4,139.2元/平方公尺 │ ├──┼───────┼───────────┼───────────────────────────┼──────────┤ │15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53(平方公尺)×12000(公告現值)=636,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81.11.5 │○○○段0000-0000號(陳│ │P101) │ │ │原因:買賣(聲 │淑珍) │ │面積:53平方公尺 │ │ │扣卷p77)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2,0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2,160元/平方公尺 │ ├──┼───────┼───────────┼───────────────────────────┼──────────┤ │16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19.05(平方公尺)×14300(公告現值)=272,415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01.11.7 │0000-0000號(陳淑珍) │ │P103)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9.05平方公尺 │ │ │扣卷p121)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4,3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600元/平方公尺 │ ├──┼───────┼───────────┼───────────────────────────┼──────────┤ │17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422.43(平方公尺)×14300(公告現值)=6,040,749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01.11.7 │0000-0000號(陳淑珍) │ │P10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422.43平方公尺│ │ │扣卷p125)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4,3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600元/平方公尺 │ ├──┼───────┼───────────┼───────────────────────────┼──────────┤ │18 │土地/10000分之│臺中市○○區○○段 │589.17(平方公尺)×94873(公告現值)×(636/10000)= │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 │636 │000-0000 號(陳淑珍) │3,555,006.296元 │106年8月21日<中興第 │ │ │103.4.11 │ │ │所三字第1060008172號│ │ │原因:買賣(聲 │ │ │>函(院卷P55);土地登│ │ │扣卷p133) │ │ │記謄本(聲扣卷P133) │ │ │ │ │ │面積:589.17平方公尺│ │ │ │ │ │106 年土地公告現值:│ │ │ │ │ │94,873 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公告地價: │ │ │ │ │ │15,384元/平方公尺 │ ├──┼───────┼───────────┼───────────────────────────┼──────────┤ │19 │土地/100000分 │桃園市○○區○○段 │17892.31(平方公尺)×14700(公告現值)×(140/100000)=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 │之140 │0000-0000號(陳淑珍) │368,223.7398元 │106年8月17日<楊地價 │ │ │100.1.18 │ │ │字字第1060017921號> │ │ │原因:贈與(聲 │ │ │函(院卷P57);土地登 │ │ │扣卷p151) │ │ │記謄本(聲扣卷P151) │ │ │ │ │ │面積:17892.31平方公│ │ │ │ │ │尺 │ │ │ │ │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 │ │ │ │ │ │14,7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申報地價:2,480元│ │ │ │ │ │/平方公尺 │ ├──┴───────┴───────────┴───────────────────────────┴──────────┤ │ │ │ 陳淑珍不動產部份合計:38,369,661.9058元 │ ├─────────────────────────────────────────────────────────────┤ │ 張慶輝、陳淑貞兩人合計現值: 52,706,374.4058元 │ └─────────────────────────────────────────────────────────────┘ 附表三:張慶輝持有證券總價值 ┌─┬───┬──────────┬──┬───┬────┐ │編│證券代│證券名稱 │持有│106年8│總價值 │ │號│號 │ │股數│月21日│ │ │ │ │ │ │每股收│ │ │ │ │ │ │盤價( │ │ │ │ │ │ │本抗卷│ │ │ │ │ │ │第75頁│ │ │ │ │ │ │) │ │ ├─┼───┼──────────┼──┼───┼────┤ │1 │1907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1000│11.20 │11,200元│ │ │ │限公司 │ │元 │ │ │ │ │ │ │ │ │ ├─┼───┼──────────┼──┼───┼────┤ │2 │28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68 │16.30 │9,258.4 │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3 │288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555 │48.05 │26,667.7│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4 │289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208 │19.45 │4,045.6 │ │ │ │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5 │2892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353 │19.10 │6,742.3 │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6 │5880 │合作金庫金誠控股股份│549 │15.65 │8,591.85│ │ │ │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7 │8103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5280│30.15 │159,192 │ │ │ │ │ │元 │元 │ ├─┴───┴──────────┴──┴───┴────┤ │ 合計 225,697.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