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5 分鐘讀完 全文 25,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2號

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顯榮陳連發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2號

抗告人
張慶輝
抗告人
陳淑珍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王英傑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扣押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業已對原審106年1月25日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沒收部分,原審判決認關於沒收犯人之犯罪所得,依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等規定,參酌立法理由係採總額說,即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因而宣告沒收新臺幣(下同)393,134,881元。惟解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之文義,應係「犯罪有所得」,而不得拘泥於立法理由,致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故原審徒以立法理由,係採總額說而不同意扣除成本費用,進而以5年期間之賭金總額作為沒收之客體,自屬違法。

㈡原裁定徒以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遽採總額說,而就抗告人之盈虧、成本棄而不論,明白違反該條第1項之法條文義,即沒收客體應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之規範。是原裁定就被告發放之彩金及盈虧均未予調查,即驟然就銀行帳戶內所顯現之總金額393,134,881元範圍內,准予檢察官聲請,而如數同意扣押,顯非適法,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審違法裁定另為適法裁定或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二、原裁定略以:

㈠就被告張慶輝、陳淑珍因犯賭博案件,均於審判程序中坦承犯行,且於106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其中被告張慶輝所持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 號張淑惠帳戶」自100 年1 月起至105 年1 月被查獲止,均係供作收受賭資所用,該帳戶內之匯入款項全數均為賭客繳交之賭資,此經被告張慶輝供承不諱。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本案不法所得應為上開帳戶內於100 年1 月至105 年1 月間之匯入額總和,即393,134,881 元,並聲請本院依法宣告沒收。被告張慶輝、陳淑珍已均認罪,且被告張慶輝承認確收受上述金額之賭資,雖被告張慶輝與辯護人主張犯罪所得應依抽佣比例計算,約為40萬元,【然未經認定犯罪所得之數額前,仍有必要扣押本案可能被認定為不法所得數額內價值之財物,以保全沒收或追徵不法所得】,是本院於106 年1 月11日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1 號暨105 年度易字第1030號裁定,扣押該裁定主文所示之財物在案。

㈡公訴人於前裁定送達後,另陳報被告陳淑珍所有本案附表所示之土地,促請本院一併注意處理。然均無證據證明附表所示之土地係被告張慶輝、陳淑珍上開犯罪所得之原物,是以,本案扣押之性質上即非對不法利得原物之扣押,而係為保全價額追徵之執行,對被告責任財產所為之扣押,則扣押之財產範圍(價值)自需滿足將來執行之實現,惟亦不能過度溢額扣押,同應考量比例原則,為合目的性裁量。本案業經106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被告張慶輝、陳淑珍應連帶沒收392,834,881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從而,為避免被告2 人於後續上訴、執行期間內脫產,致生將來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追徵,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前裁定扣押財物及下附表所列土地,在392,834,881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之必要性。

三、按為了避免犯罪者保有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而澈底剝奪犯罪所得,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至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2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4項)。」故對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主義,應予沒收。且除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之外,尚包括於不能原物沒收時之替代價額之追徵。又倘不法犯罪所得未能有效及時保全,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轉,日後縱使判決諭知沒收,也無從實現,不僅使偵查、審判作為枉然,更將令司法滿足實現正義之目的落空,因此,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乃學理上所稱之「犯罪利得扣押」,賦予凍結(保全)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有別於保全偵查犯罪證據之「證據扣押」。其次,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又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逕指為違法。再者,修正刑法第38條之2立法理由,指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須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因此,如有相當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有可能脫產,即得裁定扣押相關財產。此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證據,須達無合理懷疑程度者,尚有不同。

四、經查:

(一)本院認賭博案中,組頭發放給賭客押中之彩金,其性質並非成本、利潤,自無憑此以評斷應否從收受賭金總額中扣除之問題,該已發放之彩金,應認已非組頭之犯罪所得,自應從收受賭金總額中扣除。又本案扣押之性質,係為保全追徵價額之執行,對抗告人責任財產所為之扣押,則扣押之財產範圍(價值)雖需滿足將來執行之實現,但不能過度超額扣押,同應考量比例原則,為合目的性裁量。準此,依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號被告張慶輝、陳淑珍賭博案中卷證資料,迄今就有案可查之已查獲之下游組頭及賭客,被告張慶輝從所持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號張淑惠帳戶」中發放之彩金(暫認定),合計共131,231,966元(詳附表一所示),則扣除此部分後,抗告人2人之犯罪所得仍達261,902,915元(393,134,881-131,231,966)之鉅。而原審裁定(含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6日裁定)扣押抗告人2人之財產,其中不動產現值部分,共52,706,374.4058元(詳附表二所示),有價證券部分共225,697.9元(詳附表三所示),則抗告人2人上開被扣押之財產總值,約計52,932,072元,縱加計原審106年1月11日106年度聲扣字第1號、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裁定中所扣押其附表二所列4部中古汽車,其總值亦顯然遠低於上開犯罪所得,至為灼然。

(二)至於辯護人於本件之調查程序中辯稱:本件關於抗告人陳淑珍部分,因陳淑珍犯罪所得不多,故似有超額扣押問題云云,惟查,抗告人陳淑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號賭博案之準備程序中已供承:伊沒有在私人或公家機關上班,伊夫妻2人在菜市場租店面賣服飾,一整天都在菜市場,賣服飾所得供小孩教育費及日常生活費,此部分伊參與比較多,張慶輝其餘生意部分,伊都未參與等情,核與抗告人張慶輝所供:我們夫妻二人本來從事成衣業,有在市場開店賣服飾,店面是承租的。另外投資不動產等情相符(本院卷第147頁)。而從附表二扣押之不動產中編號9、16、17、18之取得日期101年、103年,均係在本案犯行期間(100年1月至105年1月)內,是否係以本案犯罪所得所購?不無疑義;然應非以抗告人陳淑珍自己勞力或投資所得所購,應係以抗告人張慶輝之資力所購,較合常情,至為灼然。則抗告人2人屬於典型之同財共居之夫妻,殆無疑義,此與毒販之共犯間,除同居之男女外,無何親密之關係者,犯罪所得可(應)區分者,自不可相提並論。況抗告人陳淑珍於本案賭博犯行,迭於原審及本院已坦承與抗告人張慶輝共犯(本院卷第136頁),則原審裁定就抗告人陳淑珍所有如附表二所載之不動產應予扣押,自無超額扣押之違法可言。

(三)綜上,原審106年1月26日裁定(含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 25日裁定)就裁定之附表所載抗告人2人之財產所為之扣押,既然未超額扣押,尚合乎比例原則,已如前述,自無違法可言。至於該裁定之主文尚載「於價值新臺幣參億玖仟貳佰捌拾參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之範圍內」一節,雖與本院前開(一)所述之見解不同,惟縱於主文內無記載該語,亦無影響原審所為該扣押裁定之效力,自不待言,申言之,抗告人2人之犯罪所得究竟若干,自當以被訴之賭博罪案(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之確定判決認定者為準。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提出總額      │備註          │明細於│
│    │        │              │              │本院卷│
│    │        │              │              │二    │
├──┼────┼───────┼───────┼───┤
│1   │蔡進煌  │3,037,100 元  │下游組頭:雲地│79頁  │
│    │        │              │105六簡293    │      │
├──┼────┼───────┼───────┼───┤
│2   │廖麗雲  │31,553,230元  │下游組頭:雲地│105頁 │
│    │        │              │105六簡92     │      │
├──┼────┼───────┼───────┼───┤
│3   │薛慶宗  │27,791,027元  │下游組頭:雲檢│109頁 │
│    │        │              │106偵1110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      │
├──┼────┼───────┼───────┼───┤
│4   │林鶴連  │9,064,006 元  │下游組頭張妙如│112頁 │
│    │        │              │使用帳戶:雲地│      │
│    │        │              │106六簡306    │      │
├──┼────┼───────┼───────┼───┤
│5   │許淳惠  │12,250,571元  │幫助賭博:雲地│115頁 │
│    │        │              │106六簡203    │      │
├──┼────┼───────┼───────┼───┤
│6   │陳瑩玲  │3,078,670 元  │下游組頭洪文忠│124頁 │
│    │        │              │使用帳戶:雲檢│      │
│    │        │              │106偵1192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      │
├──┼────┼───────┼───────┼───┤
│7   │謝敏勤  │20,702,500元  │賭客:雲地106 │129頁 │
│    │        │              │虎簡64        │      │
├──┼────┼───────┼───────┼───┤
│8   │劉慧蘭  │15,162,760元  │下游組頭:雲檢│143頁 │
│    │        │              │106偵646起訴書│      │
├──┼────┼───────┼───────┼───┤
│9   │黃正德  │2,888,984 元  │下游組頭謝明宏│145頁 │
│    │        │              │使用帳戶:台南│      │
│    │        │              │地院105簡717  │      │
├──┼────┼───────┼───────┼───┤
│11  │枋淑倩  │1,676,478 元  │下游組頭饒孋貞│162頁 │
│    │        │              │使用帳戶:雲地│      │
│    │        │              │106六簡137    │      │
├──┼────┼───────┼───────┼───┤
│12  │侯家棟  │519,811   元  │下游組頭:雲檢│169頁 │
│    │        │              │106偵1002緩起 │      │
│    │        │              │訴處分書      │      │
├──┼────┼───────┼───────┼───┤
│13  │饒孋貞  │909,622   元  │下游組頭:雲地│176頁 │
│    │        │              │106六簡137    │      │
├──┼────┼───────┼───────┼───┤
│14  │鄧美鳳  │1,225,157 元  │賭客:雲地105 │183頁 │
│    │        │              │六簡225       │      │
├──┼────┼───────┼───────┼───┤
│15  │郭育甄  │272,290   元  │下游組頭:雲地│192頁 │
│    │        │              │105六簡93     │      │
├──┼────┼───────┼───────┼───┤
│16  │張鄭秀蘭│79,375    元  │下游組頭組頭張│193頁 │
│    │        │              │桂森使用帳戶:│      │
│    │        │              │雲檢106偵983不│      │
│    │        │              │起訴處分書    │      │
├──┼────┼───────┼───────┼───┤  
│17  │林柶栓  │1,020,385 元  │賭客:雲地105 │193頁 │  
│    │        │              │六簡188       │      │
├──┴────┴───────┴───────┴───┤  
│        合計  131,231,966元                           │
└───────────────────────────┘
附表二:不動產扣押部分
┌──┬───────┬───────────┬───────────────────────────┬──────────┐
│編號│種類/權利範圍 │建物地址、土地地段地號│現值(新臺幣元)                                        │備註                │
│    │/登記原因發生 │(所有權人)            │                                                      │                    │
│    │日期/登記原因 │                      │                                                      │                    │
├──┼───────┼───────────┼───────────────────────────┼──────────┤
│1   │建物/2分之1   │雲林縣○○市○○里○○│171,500×1 =171,5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93.11.16      │路00號(張慶輝)        │                                                      │證明書(院卷P63)     │
│    │原因:分割繼承│                      │                                                      │                    │
│    │(聲扣卷p67)   │                      │                                                      │                    │
├──┼───────┼───────────┼───────────────────────────┼──────────┤
│2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1,120,4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78.4.23       │街00-0號(張慶輝)      │                                                      │證明書(院卷P67)     │
│    │原因:第一次登│                      │                                                      │                    │
│    │記(聲扣卷p71) │                      │                                                      │                    │
├──┼───────┼───────────┼───────────────────────────┼──────────┤
│3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65(平方公尺)×156200(公告現值)=10,153,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76.7.24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5平方公尺    │
│    │扣卷p5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56,200元/平方公尺│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40,064元/平方公尺   │
├──┼───────┼───────────┼───────────────────────────┼──────────┤
│4   │土地/100分之15│雲林縣○○市○○段    │13(平方公尺)×88750(公告現值)×( 15/100)=173,062.5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77.6.23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7)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3平方公尺    │
│    │扣卷p57)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88,75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20,400元/平方公尺   │
├──┼───────┼───────────┼───────────────────────────┼──────────┤
│5   │土地/2分之1   │雲林縣○○市○○段    │100(平方公尺)×54375(公告現值)×(1/2)=2,718,75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4.2.2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9)                │
│    │原因:分割繼承│                      │                                                      │面積:100平方公尺   │
│    │(聲扣卷p6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54,375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2,520元/平方公尺   │
├──┴───────┴───────────┴───────────────────────────┴──────────┤
│                                                 張慶輝不動產部分合計: 14,336,712.5元                                    │
├──┬───────┬───────────┬───────────────────────────┬──────────┤
│6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76,6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未為保存登記│○路00號(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65)     │
│    │(聲扣卷p75)   │                      │                                                      │                    │
├──┼───────┼───────────┼───────────────────────────┼──────────┤
│7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276,9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91.12.5       │路0巷00號(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71)     │
│    │原因:買賣(聲 │                      │                                                      │                    │
│    │扣卷p117)     │                      │                                                      │                    │
├──┼───────┼───────────┼───────────────────────────┼──────────┤
│8   │建物/全部     │桃園市○○區○○里○○│510,100元                                             │106年8月22日桃園市政│
│    │100.1.18      │○街00巷00號00樓之0(陳│                                                      │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    │原因:贈與(聲 │淑珍)                 │                                                      │<桃稅楊字第         │
│    │扣卷p153)     │                      │                                                      │0000000000號>函(院卷│
│    │              │                      │                                                      │P77)                │
├──┼───────┼───────────┼───────────────────────────┼──────────┤
│9   │建物/全部     │臺中市○○區○○里○○│1,077,8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103.4.11      │路000號0樓之0(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87)     │
│    │原因:買賣(聲 │                      │                                                      │                    │
│    │扣卷p137)     │                      │                                                      │                    │
├──┼───────┼───────────┼───────────────────────────┼──────────┤
│10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123.04(平方公尺)×82000(公告現值)=10,089,28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1.10.29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1)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23.04平方公尺│
│    │扣卷p11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82,0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1,360元/平方公尺   │
├──┼───────┼───────────┼───────────────────────────┼──────────┤
│11  │土地/43200分之│雲林縣○○市○○段○○│432(平方公尺)×29251(公告現值)×(1737/43200)=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737          │○段0000-0000號(陳淑珍│508,089.87元                                          │P93)                │
│    │88.10.30      │)                     │                                                      │x面積:432平方公尺  ││
│    │原因:買賣(聲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扣卷p81)      │                      │                                                      │:29,251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3,058.04元/平方公尺 │
├──┼───────┼───────────┼───────────────────────────┼──────────┤
│12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60(平方公尺)×28500(公告現值)=1,710,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1.12.5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0平方公尺    │
│    │扣卷p105)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8,5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720元/平方公尺    │
├──┼───────┼───────────┼───────────────────────────┼──────────┤
│13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140.25(平方公尺)×82000(公告現值)=11,500,5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5.2.6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0平方公尺    │
│    │扣卷p109)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8,5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720元/平方公尺    │
├──┼───────┼───────────┼───────────────────────────┼──────────┤
│14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63(平方公尺)×27746(公告現值)=1,747,998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81.11.5       │○○○段0000-0000號(陳│                                                      │P99)                │
│    │原因:買賣(聲 │淑珍)                 │                                                      │面積:63平方公尺    │
│    │扣卷p79)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7,746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4,139.2元/平方公尺  │
├──┼───────┼───────────┼───────────────────────────┼──────────┤
│15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53(平方公尺)×12000(公告現值)=636,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81.11.5       │○○○段0000-0000號(陳│                                                      │P101)               │
│    │原因:買賣(聲 │淑珍)                 │                                                      │面積:53平方公尺    │
│    │扣卷p77)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2,0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2,160元/平方公尺    │
├──┼───────┼───────────┼───────────────────────────┼──────────┤
│16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19.05(平方公尺)×14300(公告現值)=272,415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01.11.7      │0000-0000號(陳淑珍)   │                                                      │P103)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9.05平方公尺 │
│    │扣卷p121)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4,3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600元/平方公尺    │
├──┼───────┼───────────┼───────────────────────────┼──────────┤
│17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422.43(平方公尺)×14300(公告現值)=6,040,749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01.11.7      │0000-0000號(陳淑珍)   │                                                      │P10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422.43平方公尺│
│    │扣卷p125)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4,3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600元/平方公尺    │
├──┼───────┼───────────┼───────────────────────────┼──────────┤
│18  │土地/10000分之│臺中市○○區○○段    │589.17(平方公尺)×94873(公告現值)×(636/10000)=      │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    │636           │000-0000 號(陳淑珍)   │3,555,006.296元                                       │106年8月21日<中興第 │
│    │103.4.11      │                      │                                                      │所三字第1060008172號│
│    │原因:買賣(聲 │                      │                                                      │>函(院卷P55);土地登│
│    │扣卷p133)     │                      │                                                      │記謄本(聲扣卷P133)  │
│    │              │                      │                                                      │面積:589.17平方公尺│
│    │              │                      │                                                      │106 年土地公告現值:│
│    │              │                      │                                                      │94,873 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公告地價:       │
│    │              │                      │                                                      │15,384元/平方公尺   │
├──┼───────┼───────────┼───────────────────────────┼──────────┤
│19  │土地/100000分 │桃園市○○區○○段    │17892.31(平方公尺)×14700(公告現值)×(140/100000)=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    │之140         │0000-0000號(陳淑珍)   │368,223.7398元                                        │106年8月17日<楊地價 │
│    │100.1.18      │                      │                                                      │字字第1060017921號> │
│    │原因:贈與(聲 │                      │                                                      │函(院卷P57);土地登 │
│    │扣卷p151)     │                      │                                                      │記謄本(聲扣卷P151)  │
│    │              │                      │                                                      │面積:17892.31平方公│
│    │              │                      │                                                      │尺                  │
│    │              │                      │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 │
│    │              │                      │                                                      │14,7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申報地價:2,480元│
│    │              │                      │                                                      │/平方公尺           │
├──┴───────┴───────────┴───────────────────────────┴──────────┤
│                                                                                                                          │
│                                                    陳淑珍不動產部份合計:38,369,661.9058元                               │
├─────────────────────────────────────────────────────────────┤
│                                            張慶輝、陳淑貞兩人合計現值: 52,706,374.4058元                                │
└─────────────────────────────────────────────────────────────┘
 附表三:張慶輝持有證券總價值
┌─┬───┬──────────┬──┬───┬────┐
│編│證券代│證券名稱            │持有│106年8│總價值  │
│號│號    │                    │股數│月21日│        │
│  │      │                    │    │每股收│        │
│  │      │                    │    │盤價( │        │
│  │      │                    │    │本抗卷│        │
│  │      │                    │    │第75頁│        │
│  │      │                    │    │)     │        │
├─┼───┼──────────┼──┼───┼────┤
│1 │1907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1000│11.20 │11,200元│
│  │      │限公司              │    │元    │        │
│  │      │                    │    │      │        │
├─┼───┼──────────┼──┼───┼────┤
│2 │28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68 │16.30 │9,258.4 │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3 │288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555 │48.05 │26,667.7│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4 │289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208 │19.45 │4,045.6 │
│  │      │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5 │2892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353 │19.10 │6,742.3 │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6 │5880  │合作金庫金誠控股股份│549 │15.65 │8,591.85│
│  │      │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7 │8103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5280│30.15 │159,192 │
│  │      │                    │    │元    │元      │
├─┴───┴──────────┴──┴───┴────┤
│                                      合計 225,697.9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