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茂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茂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茂雄因毒品(1罪)、藥事法(共4罪)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